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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04日 星期一

【民情民生】社保档案管理:别让百姓掏腰包

□石 飞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04日 003版)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以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其中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等信息将保管100年。(见7月31日《人民日报》)

本人从事社保工作近20年,深谙社保档案的重要性,也了解其管理中的一些缺憾和弊端。有些地方由于社保档案管理不善,或损毁,或涂改,或丢失,或记载差错等,直接影响参保者的社保关系接续、转移以及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因为社保档案被所在企业丢失,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多年却办不成退休手续、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出台规定明确社保档案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保管,是件好事。

不过,当笔者细读规定之后,又忧心忡忡起来,规定中少了一项万万不该缺漏的内容,即收费问题,这不免给部门利益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

近年来,不少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违规滥收所谓的档案管理费,媒体有过披露。“试行规定”对乱收社保档案管理费现象不置可否。我担心,如此不明确禁止,现实中就等于默许。如此,无异于给业已蔓延的乱收社保档案管理费的现象火上浇油。

管理好社保档案,是社保经办机构的本职工作和应尽职责。社保经办机构属于公共部门,其办公设备和经费都由财政提供,不应存在有偿服务,没有理由收取所谓的社保档案管理费。

“业务工作量增加了,需要花钱雇用编外人员”,是一些地方乱收社保档案管理费的“理由”。这不值一驳。如今办公有了自动化条件,实际的业务工作量比以前不是加重了,而是减轻了。一些地方违规乱收的费用,多数进入了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被挪作他用了。

我担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这部有利民生的好“经”,有可能因为没有明确“严禁向参保对象收取档案管理费”而被念歪,甚至沦为个别部门乱收费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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