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03日 星期一

控方量刑建议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本报记者 张伟杰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03日 007版)

偷5000元钱和偷20000元钱可能被判同样的刑,但在现实中,偷5000元钱的人还可能比偷20000元钱的人被判得更重。如果不告诉群众是怎么判的,大家一定会认为偷5000元钱的人被判重了。

这一个“重了”的感受往往会带来对司法公正的误解。

为了让更多的人明白刑是如何量出来的并进一步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各地检察机关推出了量刑建议举措。

“简单地说,量刑建议就是检察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建议,性质是对法庭的一种请求权。”7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温长军向记者介绍该院试行的量刑建议举措时说。该院作为全国量刑答辩程序试点单位,早在10年前就开始了量刑建议的尝试。

说清“罪是如何得的”才让人心服口服

“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由检察院公诉的刑事案件,90%以上法院作出的是有罪判决,有的地方甚至达到公诉案件100%的有罪判决率。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量刑就成为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焦点,而事实上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甚至普通群众最为关心的也莫过于量刑。”温长军说,“但长期以来,量刑并非刑事诉讼的核心。”

在以往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公诉的重点是证明被告人有罪、强调被告人应受惩罚即可,庭审的核心问题是查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侧重于定罪而非量刑。辩护律师也多是提一些被告人从轻处罚情节,最终的量刑是法院合议庭给出。在这样的诉讼格局下,量刑一直是法官独享的权力,且量刑的理由可以向当事各方“秘而不宣”。

完全不透明的程序设置往往会加重当事各方的猜疑。

“‘罪有应得’是中国老百姓最常说的话,但罪是如何得的,只有说清楚了才能让人心服口服,才能保证当事人充分享有诉讼权利,体现出司法公正。”温长军说,“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同样类型的案件,由同一个法官来裁决,心情的好坏不一,也许裁决结果会不一样。”温长军认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一方面检验检察官对案件的准确定性,提高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防止“同案不同判”结果的出现;另一方面,在法庭审判中提出量刑建议并阐明理由,如果法官接受,说明他接受了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理由;如果法官拒绝,法官就有必要向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说明其没有采用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而作出一个不同判决的理由。法官量刑活动更加透明,旁听案件的公众也就会很容易地知道量刑是怎样出来的了。这样也可以减少抗诉,节约司法资源。

在本月初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中率先实现了将量刑建议形成独立法律文书——量刑建议书,并由此启动了法庭量刑辩论程序。温长军作为公诉人,亲自参加了整个庭审过程。

两高量刑改革“不谋而合”

在我国,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拥有抗诉权,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这是传统的事后监督。温长军说:“在量刑建议举措试行后,检察机关就将事后监督提前到审判阶段。”

一方面,量刑建议让刑事诉讼中的量刑更加公开、透明,另一方面,量刑建议更加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量刑建议的诸多优点,促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5年7月,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推行。

然而,几年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试点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大多数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问题。由于法庭辩论仍旧围绕定罪展开,虽然有量刑情节的陈述,但缺乏具体的量刑意见和明确而系统的量刑理由,法庭辩论就不能充分展开,导致实质上的公正难以体现。

“量刑建议试行了很多年,由于没有法院的配合,无法深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看来,虽然量刑建议的举措是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的一种表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精神,但依然在事实上扩充了检察权,形成对法院审判权的进一步限制。也正是如此,量刑建议从一出生就伴随着“干预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质疑声。

“量刑建议说到底只是检察院对法院的一种请求权的行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到底采纳与否,最终还是由法院的法官决定。因此,不存在检察院干预法院审判权的情况。”温长军解释说。

量刑建议怎样有效运作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兼顾,一直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举措试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与此同时,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存在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量刑过程不够公开、不够透明的问题,导致极少数案件量刑不公正、不平衡,引起群众的不满,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这些情况,同样引起了最高法院的关注。2005年,最高法院开始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今年6月1日,最高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据最高法院民三庭负责人介绍,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要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增强量刑公开性和透明度,使量刑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更好地接受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量刑程序改革带来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量刑建议权。二是规定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此外,最高法院还要求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法院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两高的量刑改革举措“不谋而合”,在事实上形成了刑事诉讼中的相互衔接。在检察机关的公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在法院审判阶段,将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出来,并由公诉方与被告方进行量刑答辩,在“争辩中”不仅让公诉方、被告人、辩护人“越辩越明”,也能让居中裁判的法官从中发现更多影响量刑的情节,还能让被害人一方以及旁听者明白哪些事实对量刑产生了影响。

量刑改革面临诸多新问题待求解

在最高法院决定进行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后,各地的“阳光量刑第一案”纷纷亮相。

7月21日,山西省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的第一案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开审。太原市青年吕永亮因抢劫手机,被提起公诉。依据法律,他应被判处10年以下、3年以上有期徒刑。当日的庭审过程被分成定罪和量刑两部分。公诉机关提出了校门口抢劫社会影响较坏、没有退赃、系累犯等从重情节。同时,也提出了认罪态度较好的从轻情节,最后提出了以抢劫罪判处吕永亮有期徒刑3年半至4年半,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的量刑建议。

在量刑答辩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就影响量刑的诸多情节进行了辩论 。由于“学校门口作案的社会影响是否恶劣”将成为量刑重要参考,因此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控辩双方就此辩论了40分钟,占去了整个庭审三分之二的时间。

法庭经过审理后,在宣判一审结果时,对量刑依据进行了说明:根据该案证据,“学校门口作案”并不能作为从重情节。但被害人属未成年人,应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最后,综合累犯、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法庭认定被告吕永亮抢劫罪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000元。吕永亮则当庭表示不提起上诉。

这仅是近来各地进行量刑规范化试点的一个缩影。自6月1日后,北京、河北、河南、甘肃、辽宁、山西、海南、广东、江西等诸多地方都已经进行了“阳光量刑”的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模式不尽相同。目前量刑程序设置主要有3种模式,一是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交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均增加量刑调查和量刑辩论的内容;二是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独立,由合议庭对定罪与量刑分别进行两次评议;三是定罪与量刑相对独立,即法庭审理中,在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完毕后,控、辩双方各自提出量刑情节,并就该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及对量刑有何影响提供证据并发表意见的程序。

熊秋红说:“不论采用哪种模式,量刑程序都从以前庭审中的一带而过改革为现在的相对独立甚至与定罪程序的彻底分离,使量刑成为一个独立的阶段。这样的改变不仅让控辩双方有更多的时间可以就如何量刑充分发表意见,而且让辩护人能更加有的放矢地为被告人进行有利的辩护。”

从总体上看,熊秋红研究员对量刑改革持肯定态度,但她并不认为量刑改革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刑事审判中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量刑改革能否一下解决现实中的司法不公现象?我认为不能寄望太高。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所有问题。量刑改革目前还处于尝试阶段,效果如何还要通过司法实践来检验。”

量刑改革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但目前我国的刑法存在规定不完善的地方,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在这样的前提下,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如何提,到底是建议一个量刑幅度还是一个具体刑期?量刑建议可不可以进行变更?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的量刑程序是否应该有所区别,该如何进行……”熊秋红认为,一系列问题还有待司法机关不断地探索和总结。“量刑改革是我国检察机关和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积极努力,无论如何都是值得肯定的。”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