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在全国率先立法反销赃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03日 006版)
新华社电(记者叶前)日前,在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原本提交审议的《广东省旧货流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被正式更名为《广东省反销赃条例(草案修改稿)》,从而率先在全国就预防和惩治销赃行为作出了有益的立法尝试。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说:“草案的立法目的在于预防和惩治销赃,参照以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为立法目的的《反洗钱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名称,将原有名称更改为《反销赃条例》更具有针对性。”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人员指出,草案修改稿涉及治安管理的内容极少,因此,草案以“治安管理”命名不准确;另外以“旧货流通”作为调整范围不能涵盖条例所要调整的领域,如机动车维修和金银珠宝饰品加工等行业就不属于“旧货流通”。
草案修改稿还鼓励公民举报销赃违法犯罪活动。对举报销赃活动、积极协助查出销赃案件有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