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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03日 星期一

利用“社会法官”把案件化解在法庭之外

河南“社会法庭”试点效果好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03日 006版)

本报讯(通讯员 李承锦 记者 肖树臣)日前,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院将在全省法院实行社会法庭试点,利用“社会法官”把案件化解在法庭之外。

据了解,从今年4月份开始,河南省法院在新乡、郑州、许昌等地法院开展了“社会法庭”试点工作。运行三个月以来,成功化解了一批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其中包括一些经过人民调解或诉讼程序,甚至多年上访都没有解决的问题。

河南省法院负责人介绍说,社会法庭的法官是由所在地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从当地社会人士中推荐,或由各乡村、社区基层组织推荐,并与社会法庭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协商后确定的人选。社会法官要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调处纠纷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热心公益事业、且在当地有一定的威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心健康等条件。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任何矛盾和纠纷产生的原因都是多方面的,所以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也应该是多元和综合的。他说:“社会法庭、社会法官不同于法庭。法庭刚性太强,柔性不足,对邻里、伦理、乡土、人性这些规范的利用不足,只能依靠法律规范解决复杂问题。而人民调解员又有局限性,只有社会法庭具备了法官的刚性和自己独有的柔性。”他说,现在法院的案件量大,法官少,应该充分利用“社会法官”,把案件化解在法庭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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