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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7月31日 星期一

【社评】企业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需要有力的制度支持

在企业工会干部主动依法科学为职工维权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保护机制,为企业工会干部履职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也是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本报评论员 赵永智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31日 003版)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广大工会干部的职责,同时,如何维护好维权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现实课题——据本报报道,日前,广州市总工会通过《关于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支持基层工会主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力度,建立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保障金制度,建立工会干部的保护机制。

时下,在众多非公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中,职工维权难的情况依然比较普遍。一方面,劳动纠纷和职工权益被损害事件多发,在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失衡的情况下,企业工会主席为职工维权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致使工会的维权力度大打折扣。相当一部分涉及职工利益的维权个案,需要市级工会甚至省级工会的直接参与才能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一些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遭打击报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其中,有的被调离工作岗位,有的被降低工资待遇,有的被解除劳动合同等等。

切实维护好企业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维权行动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一直是各级工会孜孜以求的目标。早在2007年8月,全总就下发了《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要求“各级工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组织程序,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保护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了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制度。

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的权益保障问题,与其角色冲突密切相关。在不少地方,企业工会主席既是职工权益的维护者,同时又是企业雇员,和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其“饭碗”很大程度上掌握在老板手中。因此,当他们以工会主席的身份为职工争取权益,“触犯”经营者利益时,老板就可能用对付普通雇员的办法进行报复。近年来,各地工会组织积极推进工会干部社会化、职业化探索,正是为了解决这一制约非公企业工会维权的瓶颈。

比如,长春市朝阳区等地工会向非公企业派驻工会主席,解决了工会主席受制于雇主无法维权或不敢维权的问题。这一做法触及到了工会干部保护机制的核心。通过这样的制度建设,可以让工会主席以更加超脱的方式开展工作。而广州市总试行非公经济企业兼职工会干部职务津贴制度,也是为了支持工会主席更好地开展工作。

当然,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只是工会干部保护机制建设的一个方面。对于那些因替职工说话办事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工会主席而言,除了经济补偿,更需要的是一套切实可行的援助体系,从制度层面上解除其后顾之忧。

为此,各级工会组织应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制订相应的行动预案、行之有效工作流程,包括怎样与相关部门协调,如何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是否启用法律手段等。这样,当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工会主席本人或者其所在企业工会提出保护申请后,上一级工会能迅速介入,拿出相应措施。

在市场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中,日渐复杂的劳动关系把企业工会推上了“风口浪尖”。在企业工会干部主动依法科学为职工维权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保护机制,为企业工会干部履职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也是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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