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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7月28日 星期一

施工企业如何防止拖欠职工“五险一金”

□郑传海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28日 006版)

随着各级组织的关注,拖欠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从根本上有所改观,随之而来的是拖欠一线职工“五险一金”的现象已经成为一线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所谓“五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它是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值得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缴纳“五险”不以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为准。

在现实工作中,拖欠“五险一金”的现象的确又不在少数,尤其是施工一线的职工“五险一金”被拖欠的现象更是时有发生。

怎么才能有效防范拖欠“五险一金”?

笔者认为,首先,要强化依法按时交纳施工一线职工“五险一金”的观念。综上所述可以发现,企业承担起为职工交纳“五险一金”的责任是国家依法赋予的义务,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应当由企业支付的那部分“五险一金”就是守法,否则,就是违法。违法不但可耻,更重要的是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必须让企业各级管理层知道。

其次,要把按照规定为职工交纳“五险一金”写入了集体合同,而且,不少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也纷纷把它写入了集体协商(谈判)合同,目的就是要通过集体协商(谈判)合同的形式进行规范和明确,从推进集体协商(谈判)合同落实,还稳定劳动关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角度保障项目部为施工一线职工交纳“五险一金”落到实处。

再次,要加强对施工一线职工“五险一金”交纳情况的监督。“五险一金”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尤其是事关职工退休或因病因残之后的经济利益。一旦企业不能按照足额交纳应当承担的部分“五险一金”,职工退休或因病因残之后需要动用“五险一金”,就没有保障。加强对项目部为职工交纳的“五险一金”情况的监督尤为重要。除了及时公开和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外,审计、纪检和工会还应当联合起来定期对项目部为施工一线职工交纳“五险一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另外,要严明为施工一线职工交纳“五险一金”纪律。对没有及时为一线职工交纳“五险一金”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和财务主管应当给予必要的处罚,对第一次未及时足额上交“五险一金”款的,在一定范围内对项目经理、项目财务主管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未及时足额上交“五险一金”款的,对项目经理和项目财务主管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三次未及时足额上交“五险一金”款的,应当对项目经理进行行政记过处分,对财务主管进行停职处分。

第五,要为项目部交纳“五险一金”设置“合法”通道。凡是项目人员的“五险一金”费用,由各项目随同工资总额,按规定比例计提单位负担的这部分“五险一金”,并计入项目成本的间接费用。由项目代扣和计提的各项保险费用必须在每个季度末以现款形式上交,其中,代扣代交个人部分直接上交至社保部门指定账号,单位部分上交至公司财务部。真正化解项目部“管理成本”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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