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5·7”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三年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21日 003版)
据新华社杭州7月20日电 (记者方益波 余靖静)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日下午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接到西湖区人民检察院7月3日提起的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胡斌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