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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7月20日 星期一

河北法院工会联手

劳动争议实现“诉调对接”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20日 002版)

本报讯 (记者张世斌)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邀请、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近日颁发执行。河北省法院系统今后审理劳动纠纷案件中,可根据需要,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出具书面委托函,邀请、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据悉,这是该省为快速、妥善处理因金融危机引发劳动纠纷案骤增现象而实行的又一有力举措。

据介绍,特邀调解员由各级法院会同同级工会选聘,参选特邀调解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具备一定的调解经验,工会公职律师,工会聘用的专业法律人员,热心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陪审员都可应选。

各地特邀调解员的名额,由各级法院会同同级工会组织根据本辖区劳动纠纷案件受案数量、企业数量、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经审核合格的特邀调解员,由各级法院聘请,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单库并颁发聘书,同时报上一级法院和总工会备案。

基层或中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特邀调解员参与的,可与当事人协商从本院聘请的特邀调解员库中选择确定;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根据有利于调解的原则,从本院聘请的特邀调解员库中随机选取其他调解员担任调解工作。

法院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的,特邀调解员可以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并协助法院进行调解。法院在调解前5日内,将诉状、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送交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并针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的指导工作。

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或者在当地有影响、疑难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邀请或委托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在立案受理前进行调解。

法院委托工会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合理确定调解期间,不能久调不决,无故延长调解时间。调解期间和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调解时,当事各方应同时在场,调解人员根据需要,也可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可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受托的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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