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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7月13日 星期一

被原用人单位拒载5次引发“航空黑名单”诉讼,一审判决在即法院举行专题研讨会

以潜在威胁为由拒绝乘客被指存在侵权

本报记者 张伟杰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13日 007版)

厦航员工范后军离职后,在多次搭乘厦航航班时,都被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遭到拒绝。范后军认为厦航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将厦航告到法院。目前,该案的庭审程序已经结束,法院将择期进行公开宣判。

这一被称为“航空黑名单”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为了让判决更加慎重合理,受理该案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7月7日召开了有民商法、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方面专家参与的专题研讨会。

“黑名单”是国际惯例?

“航空黑名单”一案被媒体报道后,“黑名单”的相关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不少人发出疑问——国际上有没有航空公司限制特定人员乘坐航班的惯例?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将特定人列入黑名单?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聂颖说:“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有限制特定人员乘坐航班的惯例。”

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高峰律师进一步介绍:“黑名单不是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拒绝运输权利的概念。国际上的确有航空公司限制特定人员乘坐航空飞机的惯例。”高峰举例说,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以下拒绝条件的规定:违反始发地、飞越地法律法规;可能危及其他旅客的安全、健康;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包括酗酒使用不当药物;可能给本人、他人或飞机上的财产带来威胁;在以前的航空飞行中有不良行为;拒绝安检;没有支付相应票价税款;没有旅行证件或撕毁证件;机票无效;对机票的使用违反航空公司规定;没有遵守航空公司关于安全保卫的规定;没有遵守禁烟、电子设备的规定。

以“安全”为由拒载涉嫌侵权?

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专门向民用航空局发出公函,对涉及航空行业限制特定个人乘坐航班的规定和惯例等相关情况进行询问。民用航空局回函称,目前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是否有权对认为有危险的乘客拒绝登机的明确规定;同时,我国是民航组织缔约国,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而且,国际上也有航空器经营人自己设黑名单的惯例。因此,民用航空局认为,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其认为对其运输航空器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

虽然民用航空局对厦行的行为表示了支持,但厦航以安全为由拒绝原告登记是否侵犯其尊严权和名誉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姚辉认为,名誉权受侵害将会导致被侵权者的社会评价降低,从目前材料来看,没有被告公开向大众传播因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况。因此,原告起诉名誉权受到侵害还需要事实和证据。

另外,原告认为被告于2005年发函的行为以及强迫自己签订调解书的行为都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对于此观点,姚辉教授认为,调解书的签订是个缔约的行为,“缔约的自由通常情况下很难认定是被强迫的,在没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就说签署调解书侵犯了人格尊严权,我觉得不好认定。”

姚教授建议,把原、被告的纠纷和拒载事件区分,并进一步区分拒载和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关系。“这几个概念和事件都是不能混在一起的。如果我是法官我会化繁为简。一般人格权即使是框架性权利也不能把任何权利都往上加。”

著名的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律师邱宝昌旗帜鲜明地站在消费者利益一边。他认为航空公司作为公共运输企业,不能任意性太强,不能以“存在潜在威胁”拒绝乘客登机。

“就今天研讨的问题看,这位乘客是不是构成了潜在的安全威胁,对公共安全是否造成威胁如何判定?厦航以之前双方有纠纷就认为原告对航空安全存在潜在威胁,我认为是推理不出来的。从事民用航空公司的经营者是一种主观臆断,片面运用了保卫的规则,对乘客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侵犯。很多经营者片面引用法律法规,片面引用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对抗现行国内的法律法规。”邱律师说:“不仅是民用航空、公共道路交通、船运、火车等运输单位都有权拒绝不配合安检的乘客。但如果经过安检没有携带任何危险品,运输企业不应拒绝乘客。这个案件涉及广大乘客对交通工具的选择权问题。当然,消费者在选择交通工具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共利益、配合相应的检查。”

发生劳动纠纷就“不安全”?

该案的原告范后军1993年12月到厦航福州分公司工作,2003年7月,范后军参加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未能通过。随后,厦航停止了范后军的空勤工作,双方产生了争议。虽然本案与双方的劳动争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这一争议却成为影响该案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因素,也正是这个因素的存在,使得该案与单纯的消费者与航空公司之间的争议有着不同之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龙卫球认为,在厦航拒载范后军前后双方处于劳资关系紧张之中是案件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有网友则直言不讳:难道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就存在“潜在危险”了?这也太不合理了。

邱宝昌说:“‘潜在的危险’主要依据是源于劳动纠纷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你有潜在威胁,对其他的民事航空和社会公众也要构成威胁。如果认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为什么厦航没有这么做?”邱律师认为,“黑名单”一经公布,一般人不去深入了解你干了什么,往往都会认为一个人被拒载肯定是有原因的。“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危险而上了黑名单并进行了公告,我认为是对这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了。”

姚辉也认为,裁判这个案件不能忽视的就是劳动纠纷。“劳动纠纷是否一定会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威胁,有一种回答是劳动纠纷和航空安全没有关系;也有人认为因为有劳动纠纷所以会对航空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我觉得应当综合平衡之后才能作出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裁判。”

【事件回顾】

1993年,范后军进入厦航担任航空安全员。2003年7月,他在安全员转空中警察考核中落选。2004年9月1日,厦航宣布与他终止劳动合同。范后军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不合法,多次找相关领导反映,但事情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2005年3月6日,厦航向各航空公司驻福建营业部、各机票代理单位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内容为:范后军原为厦航福州分公司航空安全员,其与厦航劳动合同已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范后军离开厦航时,有口头与书面恐吓、要挟语言,为防止范后军采取偏激行为危害航空安全,威胁社会,商情各机票销售单位,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以策安全。同年4月30日,范后军购买厦航由福州飞往广州的机票一张,厦航拒绝为其办理登机手续。

2006年2月6日,范后军找到厦航有关领导,交谈中因情绪激动与对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2006年3月20日,经过协调,厦航制定了一份调解意见书,其中有一项附加条件是“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乘坐厦航航班权利”。范后军签了调解意见书之后回到了老家,其间与厦航没有任何联系。

2008年6月,范后军的女儿出生。2008年8月16日,范后军以电话的形式告知厦航其女儿出生的事实。

2008年8月28日至2008年9月4日之间,范后军4次购买厦航航班机票,均被拒绝登机。

范后军认为自己被厦航列入了乘客黑名单,为此,他将厦航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厦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无故拒绝其乘坐厦航航班所造成的各项损失5826元和精神抚慰金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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