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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7月13日 星期一

山东宁津:将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参考

庭前“加减法”使在押人员违反监规行为下降过半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13日 006版)

本报讯(通讯员高忠祥 陈先鹏)由于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日前,山东省宁津县法院对犯盗窃罪的刘某依法作出判处拘役三个月的从轻判决。刘某所以能从轻判处,是因为该县检察院推行的一项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参考的制度。

据了解,在牢头狱霸专项检查活动中宁津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发现,监管场所缺乏适当可行的奖惩措施,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表现的好与坏,与判决结果没有丝毫关系,影响了在押人员遵守监管规定的自觉性,也无法平衡在押人员挑战监管规定的抗拒心态。

为根除这一困扰监管秩序的顽症,检察人员在深入研讨刑法、刑诉法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参考的构想,决定进一步探讨对未决在押人员的日常表现进行综合量化考证,并将考评结果列入法院量刑的参考情节。经充分酝酿,检察机关就此组织召开了公检法联席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将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参考,于法有据,且有利于改进监管秩序,并对推行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参考制度达成了一致意见。

据检察官刘恩景说,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参考制度主要内容是:看守所对在押人员从主观态度、遵守监规、政治文化学习、生活卫生、立功表现等五个方面进行数值量化考核,逐人建立动态工作记录,对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进行真实客观地综合评定。驻所检察干警对看守所的评定进行监督,以保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放纵不法行为。案件公诉时,由驻所检察官根据看守所综合评定资料,出具《被告人羁押表现意见书》。《被告人羁押表现意见书》随案件公诉材料一并移交法院。法院根据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不同表现情况,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或者从重处罚。

涉嫌盗窃的刘某在羁押期间,不仅自己严格遵守监规,还积极帮助同监室的在押人员认真改造,弃旧从新。案件公诉时,驻所检察官在为该案出具的《被告人羁押表现意见书》上建议法院参考其羁押表现,酌情从轻判处。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

该县院检察长梁志宝说,虽然此项制度推行时间不长,但“庭前”表现关系刑罚加减,让在押人员极大地提高了认罪服法、改过自新的自觉性,有力地震慑了个别恶意扰乱监管秩序、故意对抗监管改造的在押人员,有效遏制了牢头狱霸现象的滋生。在押人员违反监规行为与同期相比下降了57%,没有发生一件在押人员因严重违反监规引发的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有效地维护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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