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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7月13日 星期一

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的“司法甲胄”

郭敬波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13日 006版)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向申请人季女士发出了一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对其殴打、威胁、骚扰。“人身保护令”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取了九家基层法院作试点,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一项尝试。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段时间看浙江电视台一个叫“老娘舅”的节目,妻子难忍丈夫拳脚相加,找来专门调解民事纠纷的“老娘舅”帮忙,可就在摄像机面前,丈夫仍然不停地追打妻子,“老娘舅”拦住劝解,丈夫竟然理直气壮地说:“俺打俺老婆关你屁事?”

“俺打俺老婆关你屁事”——这是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普遍心态。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如果说谁还不知道打人是违法的,那简直是对我国数十年普法效果的无知。丈夫能振振有词地这样说,是因为他认为打的“是俺老婆”。由此看来,数十年的普法教育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让家庭暴力有所收敛,但并没有刹住数千年来夫权统治的历史思维惯性。  

“俺打俺老婆”——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也让一些执法者视家庭暴力为“家务事”,进而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借口一推了之。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经常以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但是,一些执法者在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却沿用了另一种标准,即肉体伤害必须达到轻伤以上,导致以“虐待罪”被起诉的施暴人少之又少,而对于类似家庭“冷暴力”的精神虐待,则更是无人问津。

打别人即便不负刑事责任,民事赔偿总是少不了的。打“自己人”,法律则要“宽大”得多,比如我国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仅把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依据,并没有规定家庭暴力的婚内赔偿问题。既无牢狱之忧,又无赔偿之患,这也让一些大男子主义者有恃无恐。  

人身保护令的推行,为家庭暴力下的弱者披上了一层“司法甲胄”,它不但可以让受害者借以护身,更可以让受害者借助公权力反攻为守,用“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来对施暴者进行自卫反击。

笔者认为,在此方面,我们还应当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如设立和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公权力救济,在英国,法院可签发“禁止令”和“限制令”,限定施暴者在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直到警方认为施暴者已经“改恶从善”为止。这样,施暴者在手痒痒之前,先得准备好露宿街头的被单子。

与此同时,对于无还手之力的弱者来说,我们所能希望的,就是尽量让这层“甲胄”再厚一些,让家庭暴力受到法律和社会的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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