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重要的是完善公民代理制度
一边是急需法律服务却并不富裕的众多当事人,一边是数量少、费用高的专业律师,二者之间的严重失衡为“黑律师”的生存开辟了市场
据本报7月6日报道,在北京朝阳区法院、海淀区法院周边,记者遇到了一些“找活儿”的“律师”,不时小声询问过往行人“要律师吗”,并承诺“胜诉收费”等。这些人当中有的并没有律师资格证。他们有的以“律师”自居,欺骗当事人,有的是退休法官、检察官,还有的是对法律一知半解却有着为自己或他人维权经验的“土律师”。
在我国,诉讼可以由律师代理,也可以由律师之外的其他公民代理。这个其他公民,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法院许可的任何人。不同的是,公民代理是公益性的。也就是说,没有律师资格的人也可以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但不能收费,收了费的往往就会被扣上“黑律师”的帽子。
的确,不少“黑律师”在百姓中的口碑不太好,比如,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坑蒙拐骗,缺乏诚信,喜欢夸下“保证胜诉”的海口;有的为了敛财故意挑诉;有的法律常识欠缺,常在法庭上闹笑话……为此,近年来,各地开展了不少治理行动。
但这批人的存在也有着诸多的现实原因。时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利益多元化之下,社会纠纷与矛盾也呈现复杂化趋向。与此同时,我们的法治建设进程逐步推进,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法律的出台,为定纷止争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依据。然而,法律条文从纸面走进现实,需要一个过程。其中,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即是不可缺少的角色。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尚有240个县没有一名律师,全国登记在册的律师有14.3万人。与潜在的法律服务市场相比,这一数字实在有些“可怜”。此外,律所的经营成本较高,一些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较高,甚至按分钟、小时计费,一些当事人消费不起。一边是急需法律服务却并不富裕的众多当事人,一边是数量少、费用高的专业律师,二者之间的严重失衡为“黑律师”的生存开辟了市场。
于是,我们看到的现实是:一方面,公众对一些“黑律师”的印象不佳,评价不高,另一方面,有时又离不开他们。因此,对一些“黑律师”的作用不可一概否定。毕竟,他们以较低的收费,使更多人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他们承担了大量工伤、劳动争议等正规律师不愿接手的案件代理,为一些弱势群体解了燃眉之急。
而伴随着相关部门一度对“黑律师”问题的治理,业界关于“黑律师”该不该取缔一直存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公民代理究竟能否收取报酬。在《律师法》修改之前,公民代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明文规定。当时,便有人质疑其合法性:第一,公民代理一般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他人代办事务,应当支付报酬;第二,法律允许公民代理,等于承认了其属于合法劳动,付出了劳动却不能获得报酬,这似乎是一个悖论。有鉴于此,2008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修订后的《律师法》删除了“公民代理不得牟利”的规定,似乎是为非专业律师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打开了一扇窗。现在,我们甚至可以说,只要他们没有向当事人谎称自己是“律师”,便不能被称为“黑律师”,而是职业公民代理人。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职业公民代理人的出现,填补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空白,维护了一部分渴望获得法律救助的人的权益。在此,我们应该做的,是进一步完善公民代理制度,明确公民代理的主体资格和适用范围,建立公民代理诉讼备案登记制度,强化对其管理和规范等,让公民代理成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力量,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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