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刮出保险争议
2009年6月1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原告的执行申请,强制从某财产保险公司账户划拨了18万元的赔偿款。
至此,一起因自然灾害引起的索赔案,历时两年结案。
2007年7月15日,岭南(南召县分水岭——南阳)高速项目部(简称项目部)在南阳市南召县崔庄乡曹村的岭南高速建筑施工中,在南阳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并办理了相关投保手续。合同中规定:“自然灾害指……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偿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2007年10月8日晚,南召县境内突起大风,导致项目部的大棚整体坍塌。10月10日,项目部向财险公司递交了“关于防雨大棚倒塌造成经济损失的报告”,叙述大棚已经垮塌、钢构件无法维修利用,只能全部拆除;依据制作安装合同,直接经济损失228480元,加上拆除和清理现场费用5000元,共计损失233480元;要求财险公司现场核实给予赔偿。
财险公司检查垮塌现场后一直没有进行赔偿,项目部多次催促无果。
2008年2月,项目部将财险公司诉至南召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33480元。
法院立案后,财险公司向项目部送达了拒赔通知:大棚倒塌一案,经公司理赔部调查了解,2007年10月7日晚,南召县报案所称时间段前后12小时最大风速为14.6米/秒(7级风),并未达到保险责任所涵盖的“暴风”天气,不属保险责任。
诉讼中,财险公司辩称:“造成原告大棚坍塌的大风,并非合同约定的暴风,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而应有大棚制造商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在财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保险合同签订前,财险公司派员对原告的投保标的进行了现场查验,财险公司对原告的投保标的是否符合参保条件进行了审查。财险公司既与原告签订了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同,说明原告的投保标的符合参保条件。因财险公司是从事保险业务专业经营者,应当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审查投保标的是财险公司核保的必经程序和义务。
原告按合同缴纳了约定保费,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出现了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即特种危险中的大风,致使属于原告投保标的大棚垮塌,该大棚垮塌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应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风暴”或“暴风”这样有特定含义的内容,原告作为一般社会公众并不知晓,被告有向投保人进一步说明的义务。《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给与解释;《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的特种危险“风暴”或“暴风”宜按通常解释为因刮风造成的灾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及因刮风使原告的大棚垮塌,被告应对发生这一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保险法》、《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由财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日内赔偿原告项目部大棚损失的保险金18468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下发后,财险公司主动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但一直未执行。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原告的执行申请,强制从财险公司账户进行了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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