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一医院、华山医院,两名患者死亡,两份病历均被涂改……
医院涂改患者病例该担何责


院方在病人沈秀清死亡之后向法院提交的病历,但其中缺少了4、5、7、8日四天的病史记录。

死者沈秀清的丈夫经过诉讼获得上海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款10万余元。
近年来,在医患纠纷中,医院利用其特有的技术专长、代患者保管病历的便利,涂改他人病历的事情时有发生。其原因十分简单,推卸医院、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应负有的医疗责任、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应属伪证行为,它干扰司法审判、侵犯他人权益,确应严肃追究。
——编辑手记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就一起医院涂改死者病例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死者家属已得到赔偿。无独有偶,在该案审理期间,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同样判决了另一起医院涂改死亡患者病理的案件。
涂改病例
2005年11月1日,家住上海打虎山路的沈秀清女士因呕吐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十二指肠球部溃疡、胆囊炎、胆囊结石、肾结石,医院对其予以禁食、补液、抗炎等治疗。住院期间,由于患者每日排液量明显大于医院的补液量,患者出现口渴、嘴唇开裂、因干燥脱皮屑等症状。
2005年11月9日,患者呼吸困难,10日死亡。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认为:中枢性感染待查、感染部位性质待查。
患者丈夫李宗昌为弄清妻子死因,委托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进行尸检,死亡原因为“肺动脉栓塞”,造成的原因是在患者补液过程中,医生没有注意保持患者体内水分平衡,出现脱水,血粘稠度增高,导致外周静脉系统形成血栓,漂流至肺动脉产生栓塞。
李宗昌将此案诉至上海虹口区法院,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对患者水、电解质以及凝血系统、血脂胆固醇的指标变化疏于注意;在患者可能发生血栓的情况下未采取积极治疗措施,致使患者发生肺动脉栓塞;在患者已经发生肺动脉栓塞状况下,未对疾病进行认真鉴别诊断,漏诊,贻误病情,最终导致患者身亡。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上海徐汇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在对医院提交给法院的送检材料审核中,发现缺少记载病史的资料,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受理鉴定。
原来,医院向法院提供的是已经涂改过的死者病历:医院住院病史第1页,诊断日期栏内有涂改现象;病史记录中无2005年11月7日、8日两天的记载;长期诊疗医嘱中缺2005年11月6日、7日、8日记载;临时诊疗医嘱中缺2005年11月5日、6日记载;护理记录单中缺2005年11月4日、5日、6日、7日、8日记载;医疗告知书、病员授权委托书均无患者及家属签名……
无独有偶
无独有偶,就在李宗昌妻子病例被医院涂改一案审理之时,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就另一医院涂改病历的案件作出判决。
据61岁家住上海淮海中路的教师黄玮介绍:几年前,60岁的丈夫李华清感到心慌不适,在家属陪同下前往上海华山医院急诊室就诊,医生给患者进行静脉注射。
静脉注射后患者感觉极度不适,医生吩咐患者采取呕吐方法会舒服一些。患者按医生的吩咐照办以后,不但没有缓解症状,难受程度反而加重。此时,医生要求患者自己走到治疗室去输液。
输液几分钟后,患者大叫一声后便失去知觉。医生听到叫声后要求护工赶快找病床,给患者做人工呼吸、心脏按摩……此时,患者的心电图波纹已成直线,医生忙将患者拉到急救室,进行电击除颤,但急救室内竟找不到电击器,又是一阵忙乱……当晚21时20分医院停止抢救,宣布患者死亡。
当时患者的家属提出要查看病历,遭到医生拒绝,说病历要等办完丧事之后才能复印。
患者李华清死亡后的第22天,李华清的妻子黄玮第一次去医院复印病历,发现病历缺少第2页和第23页。当她向院方表示质疑时,医院医疗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却对她说:“印刷厂少印也是有可能的。”
之后,黄玮再次去医院,要求封存病历,并在封条上面写上缺少第2、第23页。
之后,黄玮仔细核对医生的记录,发现病历已经伪造,医疗发票上的药品与病历记录上医生使用的药品已经有过多处改动。
死者家属将华山医院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40余万元。
受案后,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应死者家属的申请,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结论为:1.难以判断《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上缺失的第2、第23页是否人为撕毁;2.《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第1页背面书写“有‘胃癌’史化疗过”、“既往有2型糖尿病高血压”、“告病危”等字是添加形成的;3.《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第1页背面书写的“HR200次/分”中的“2”字被涂改前是“1”字;“室速”两字右侧被涂改前为“可能”两字;字迹“利多卡因80”处改写前字迹难以辨认……这份鉴定报告还指出了其他病历被明显涂改的痕迹。
医院曾就本起医疗事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原告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病史资料并非在患者死亡当日封存,经司法部门鉴定有明显涂改痕迹,并且存在缺页现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据此,上海市医学会以“患方提出不同意用涂改过的病史进行鉴定,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由,对该起医患纠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上海华山医院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死者家属对医院提供的诊疗服务提出异议,因此医院应当对其医疗服务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以及本起医患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负有举证责任。
现医院提供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经鉴定确认存在多处添加和涂改,且部分经涂改的内容已无法还原,致使医学会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未完成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院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黄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3万余元。
上海第一医院赔偿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李华清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后,上海法院对沈秀清死亡一案的一审开庭审理。
法院委托上海市卢湾区医学会组织专家针对本案所涉争议进行技术鉴定。但李宗昌认为病历缺失,不能如实反映当时医院的诊治情况,不同意进行技术鉴定。
上海市第一医院则认为,个别天数未对患者病情和医嘱进行记载,是因为患者病情稳定,根据病史书写的相关规定,并不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病历资料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是专家对医疗纠纷作出准确鉴定、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的主要依据。
同时,病历资料还是判断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程度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是否对患者沈秀清的死亡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本应该通过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明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但医院不能提供完整病史记录,导致不能进行鉴定,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医院关于未对患者病情、医嘱等进行连续性记载,是因为在此期间患者病情稳定的辩称,与病史记录规范不符,故法院不予采信。况且其对病历资料还存在不规范地随意涂改现象,医疗告知书、病员授权委托书均无签字,均与病历书写规范不符。综上,应认定医院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资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医院承担,即医院应对患者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李宗昌等人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律师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8098.74元。
判决后,李宗昌等人不服,认为医院病历缺失导致无法鉴定,应对患者死亡的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中,医院对原审法院认定医院病史记录缺失表示异议,辩称医院在对患者诊治过程中,已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患者死于肺动脉栓塞,与医院的诊治活动无关,医院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缺少记载的病历,系因患者病情稳定无需开具医嘱,因此医院亦无违反规定之处。
法院认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医院虽申请医学会就本案医疗争议进行技术鉴定,但因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完整病历,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无法进行鉴定,因此,原审法院判定由医院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是正确的。
医院辩称其病历不存在缺失,患者病情稳定没有医嘱需要记载,但该辩称与患者实际病情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该辩称亦是正确的。由于医院无法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过错,也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参与度,医院即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医院赔偿死者亲属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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