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前沿】警惕潜伏于劳动 合同中的违规条款
当前,部分企业利用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又有所抬头,并且部分打着金融危机经营困难的旗号。有的合同不约定工资福利,有的不约定工作地点,这些都为以后的变相裁员留下“伏笔”。少数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玩文字游戏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让劳动者签订一些明显不合理甚至违法违规的条款,并借此达到变相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违规的劳动合同,并不是始于金融危机的特殊背景之下,更不能拿当前处于金融危机作为借口。《劳动合同法》明确界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这就不难看出,在去年9月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不规范的劳动合同就已存在。
也因此,《劳动合同法》才特别强调:“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反过来说,不是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就失去了“约束力”,成了所谓的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法》为什么要在有了《劳动法》之后还要单独立法,就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只有更好地调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各种矛盾,才可能出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应当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劳动者说来,增添了他们维权的利器。但不能否认,很多短视的企业主们,只是从眼前的利益出发,想方设法盘剥员工的利益。在不得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玩弄文字游戏,利用信息的不对等,模糊是非概念,让员工维权困难或者有口难辩。
举例说来,国家关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早有明文规定,按照日常、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同的加班区段,给予不低于1.5倍、两倍、三倍于日(或小时)工资的加班报酬。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充分尊重。
事实上,有的企业在合同中,加班只规定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如果让你加班了,则借口加班费用已经含在了计时计件之中。这就抹煞了正常上班和加班中“时”和“件”中的工资区别。
又如,《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超过了当然应当按加班另行支付报酬。部分企业为了避免多付报酬,把现行日工资的计薪天数,从国家规定的21.75天延长到30天,然后用月工资进行平均,即日工资=月工资÷30。员工若要求周六上班付双倍工资,公司就是按双倍给你算的。要休息,那就按出勤进行扣减。这就实际上稀释了员工的工资含量,降低了每月的工资报酬。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贯彻,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提高,这当然值得高兴。但这只是硬币的一个侧面,更重要的是合同的实质内容和规范化的运作过程。所以要警惕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文字游戏,警惕合同中的欺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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