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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6月29日 星期一

从法律上来讲,吸毒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其涉及的仅仅是行政处罚,但从毒品犯罪的现实情况来看,吸毒却可能是其他各种毒品犯罪的开端

法官释法(32)吸毒容易陷入毒品犯罪“连环套”

李 晓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29日 007版)

不久前发生的歌手满文军涉毒事件引起广泛关注,这不仅是因为他是明星,还因为这一事件颠覆了人们对他健康朴实形象的信任。

但事实上,很多涉毒人群起初都可能健康朴实,只是由于忍不住的一吸产生了“连锁反应”。

从法律上来讲,吸毒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其涉及的仅是行政处罚,但从毒品犯罪的现实情况来看,吸毒却可能是其他各种毒品犯罪的开端。满文军之妻李俐被批准逮捕并可能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罪名就是“容留他人吸毒”。实践中,由吸而演变为其他毒品犯罪的情形不在少数,这种“连环套”似的效应,值得警醒。

情形一:从自己吸毒到非法持毒

赵越华,案发时39岁。2006年,赵越华染上毒瘾,并因吸毒于当年9月份被公安局行政拘留。2008年2月17日,赵越华因涉嫌违法行为查获,并当场从其驾驶的车内起获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24.2克)。后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千元。

法官解读:非法持有毒品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即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此外,只有在非法持有毒品的人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而司法机关根据已查获的证据,又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行为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论处。

情形二:自己吸毒连累他人藏毒

曹建斌,案发时40岁,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2年、2005年两次被劳动教养。周方伟,案发时40岁,是曹建斌的朋友。曹建斌本人吸毒,但是害怕毒品放在家中被家人发现,又知道周方伟不吸毒,将毒品放在周方伟处比较踏实,遂于2008年2月17日,将其非法持有的毒品“冰毒”11包交周方伟保管。周方伟明知曹建斌交给其保管的物品系毒品,仍将毒品藏匿于自己的家中。后二人被抓获归案。曹建斌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四千元;周方伟被法院以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解读:窝藏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窝藏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毒品,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窝藏。窝藏毒品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窝藏毒品行为事先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有通谋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情形三:从自己吸毒到引诱他人吸毒

林忠国原系北京某医学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案发时44岁。2006年5月26日晚上11点多,林在一家KTV包间内,为寻求刺激,以言语诱惑、示范吸毒方法等手段,引诱其朋友黄凯等四人吸食毒品“K粉”(氯胺酮)。后被查获判刑。

法官解读:引诱他人吸毒是指在他人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劝说、怂恿、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传授或示范吸毒方法、技巧以及利用金钱、物质等进行诱惑的方法,引起他人产生吸食、注射毒品的意愿或欲望的行为。现实中,很多人对毒品最初的尝试都是被引诱、教唆、欺骗的;在刑法中,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被归类为同一罪名。其中,引诱的对象是没有限制的,不管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只要有引诱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

情形四:从自己吸毒到容留他人吸毒

张海洪是许向前的小学同学,许向前很多年前就染上了毒瘾。从2008年6月份起,许向前与张海洪开始一起吸毒,每次都是由张出钱,许联系购买毒品,然后到许的家中吸食。到2009 年1月,许向前共在其家中与张海洪共同吸食毒品达10余次。后许向前被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

法官解读: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包括提供固定的或者不固定的、短期的或者长期的吸毒场所。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场所,如私人住宅、宾馆、饭店、餐厅、歌厅等场所,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汽车、轮船中容留他人吸毒。提供其他便利, 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吸毒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 如为他人吸毒把风望哨等。容留行为既可以是主动实施的,也可以是被动实施的;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是不影响犯罪性质的。实践中除了自己容留他人共同吸毒之外,也表现为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碍于朋友情面,走上犯罪道路。

情形五:吸毒成瘾 以贩养吸

徐飞林本来是一名邮递员,过着平静的生活,但后因染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强制戒毒后,徐飞林仍然吸毒。2008年1月6日,徐飞林在北京一家医院门口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海洛因0.2克,被当场抓获。警方还从徐飞林身上起获海洛因0.3克。后徐飞林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千元。

法官解读:一旦沾上毒品,经济负担将是个无底洞。即使是腰缠万贯,也很难持续供应。一些只有一般收入的人,为了能够继续吸食毒品,保证毒资的来源,往往以贩养吸,最终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

情形六:吸毒后为求高额利润贩毒

郁伟10年前毕业于一所知名警察学校,后成为了一名派出所民警,从事查禁毒品工作。本来应该憎恨毒品的他却因在工作中交友不慎染上了毒瘾,后禁不住毒品高额利润的诱惑而下水。2006年11月15日,郁伟在一个长途汽车站提取藏有毒品的货物时被抓获,警方当场从其提取的货物中起获“冰毒”93.7克,从其驾驶的汽车储物盒内起获四氢大麻酚等毒品。后来,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郁伟有期徒刑14年。

法官解读:毒品的稀缺性决定了其利润的高回报。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因交友不慎而沾上毒品,其后为牟取高额利润而铤而走险,参与毒品犯罪,最终遭受法律的制裁。毒品或许离我们并不远,“慎重交友,远离毒品”,并非一句空话。(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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