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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6月27日 星期一

黑龙江细化52种责任追究情形

国企资产损失重大负责人终身禁聘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27日 001版)

本报讯 (通讯员印蕾 记者郭强)在黑龙江省,给国有企业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将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这是日前出台的《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

《办法》详细列举了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涉及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诸多环节,并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52种情形。

《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其中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企业若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同时给予禁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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