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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6月26日 星期一

郑州首次审议房地产管理新条例

“部分条款对 房产商处罚太轻”

人大代表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处罚标准和赔偿责任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26日 004版)

本报讯(通讯员李萌 李承锦 记者肖树臣)“处罚太轻,对开发商的震慑力不够!”在6月23日郑州市召开的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首次审议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但不少人大代表认为,新条例对诸如开发商无预售证售房、无质量保证书交房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太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对草案规定的处罚标准和赔偿责任建议加深明确度。

审议的修订草案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退还已收款项,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此,有人大代表审议时认为,现在房价较高,一旦有开发商无证卖房后出现携款潜逃的情况,这种无预售证卖房,仅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处罚力度太轻,建议提高处罚额度门槛或者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

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审议时,有人大代表提出,开发商无法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可能是因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弄不来这个证书”,这种情形非常恶劣,仅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以目前郑州的房价,甚至还抵不上1平方米的价钱,处罚力度太轻了。

对于房屋交付使用条件不达标的处罚,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人大代表审议认为,国务院出台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属于上位法,该条例明确规定出现这种情况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而这一草案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罚标准、赔偿责任的规定都非常模糊。

在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中,经常出现开发商等为了尽快回笼资金或者造成虚假销售的情形,或者为了向银行套取更多贷款,利用他人身份证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形。对此,修订草案规定:房屋销售实行联机备案实名制,禁止以虚假姓名、名称或者假冒他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人大代表指出,这种禁止性规定显得模糊。在实际情况中,主要是一些开发商或者房屋销售代理机构进行这种违规行为,而且这种违规行为可能也是用的别人真正的身份证。因此建议规定要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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