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国家赔偿:关乎每一个公民的权益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体现一种法治理念的转变,是在告诫、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审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充分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抓、错判,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与正义
据新华社报道,在近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再次提交审议。修改亮点包括:第一,国家赔偿不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为前提;第二,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只要结果是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受害人都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举证责任倒置,赔偿义务机关应对其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现行《国家赔偿法》1995年正式实施以来,某些条款一直饱受诟病,如申请赔偿困难,赔偿标准低、范围窄,赔偿经费难以保证等。有关专家曾用三个“少得可怜”说明其实施情况,即法院受理和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少得可怜;当事人提出赔偿的少得可怜;实际获得赔偿的金额少得可怜。
如今,《国家赔偿法》进入修改程序,从修改内容看,法学专家的一些呼吁和建议被采纳了。这些修改意味着什么?因何如此必要?
首先,国家赔偿不再以“违法”为前提,即只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受害人就有权要求国家赔偿。从法律上来说,这是归责原则的转变,由原来的违法原则改为结果原则,即以最终结果是否损害了当事人权益为赔偿依据,而不管权力的行使是否违法。
过去,我们一直强调“违法”的前提,导致一些司法、行政机关将国家赔偿等同于错案追究——赔偿即意味着有过错,不仅可能被追究个人责任,而且可能影响以后的仕途升迁和政绩,这直接导致了一些赔偿义务机关的抵触情绪。而该赔不赔又极易引发一些受害人的上访,乃至重复上访、越级上访,进而影响社会稳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强调“违法”,无疑有利于受害人顺利获得赔偿。
其次,对于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给予释放,或者决定不起诉、作出无罪判决的当事人,国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纵观以往发生的一些国家赔偿案件,错误逮捕、拘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往往是多方面的,失去自由、失去工作、失去亲人、失去可以预期的经济收益,以及精神上的损害,都有可能,而获得的赔偿却微乎其微甚至没有丝毫赔偿。赔偿与损害之间的严重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权力行使的随意性。扩大赔偿责任范围,即是在遏制这种随意性。
第三,举证责任倒置。近年来,被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伤残的事情时有发生,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引发的。而要证明这一点,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很难。让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而且限制、规范了权力的行使。
进而言之,《国家赔偿法》的上述修改体现的是一种法治理念的转变,是在告诫、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审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充分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抓、错判,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与正义。
国家赔偿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纠纷解决的途径和载体之一,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权益和命运,更关系着法治的健全和社会的稳定。也许此次修改不能解决国家赔偿制度实践中的所有问题,但“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走向完善的每一步都值得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