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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6月25日 星期一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期间应减轻劳动强度 在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25日 002版)

新华社天津6月24日电 (记者邹兰)夏至刚过,高温已来。24日,我国京津冀豫等地都出现了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部分地区甚至达40摄氏度。针对一年中的最热时段,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出现高温天气时,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作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研究表明,气温条件超过一定的范围,在过冷或者过热的环境中,工伤的发生率都会升高。根据国家的有关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对患有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疾病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暂时将其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劳动保障专家介绍,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据了解,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劳动保障专家强调:高温天气情况下,用人单位尤其要加大对女职工的保护力度,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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