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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6月23日 星期一

【国际随笔】日本和平宪法再被销蚀

●刘滢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23日 008版)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订立的日本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不得通过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解决争端,因而这部1947年开始生效的宪法被誉为“和平宪法”。但是,日本国会众议院6月19日表决通过《应对海盗法》,则是对和平宪法的又一次销蚀。

《应对海盗法》的“催生婆”是索马里海盗问题。去年12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授权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向索马里海域派遣军队打击海盗。据此,日本政府于今年3月以现行《自卫队法》规定的“海上警备行动”名义派出了两艘驱逐舰,5月又派遣了两架P-3C巡逻机。这是二战结束以来,日舰首次在海外担负海上护航和警备行动。但“海上警备行动”的限制颇多,于是日本政府和执政的自民党一心想通过一个永久法,为自卫队出海打击海盗提供法律依据。今年4月,法案已在执政党控制的众议院获得通过。但在19日,反对党控制的参议院对这一法案说了“不”。当天下午,执政党凭借多数地位,在众议院再次投票强行通过。按日本法律,众参两院在法案投票结果不一致时,以众议院再次表决结果为最终结果。

《应对海盗法》的通过,使日本在向海外派兵方面有了实质性突破。首先,在派兵程序上,政府可以“先斩后奏”。按照日本现行法律,向国外派自卫队须经国会批准,但启动“海上警备行动”不用通过国会,所以日本政府当初选择以“海上警备行动”名义派出军事力量,以避免受制于目前在国会参议院占多数的在野党。而根据新通过的《应对海盗法》,在公海或日本领海上发生的海盗行为虽然主要由海上保安厅负责处理,但如果防卫大臣认为海盗威胁超出海上保安厅的应对能力,就能在获取首相认可后下令派遣自卫队,政府只需在派兵后或打击海盗任务结束后向国会报告即可。 其次,新法案把自卫队舰船护航对象扩大到与日本无关的外国商船。之前按照“海上警备行动”,自卫队舰船仅限于保护悬挂日本国旗、或搭载日籍人员、或由日本公司营运的船只。此外,在武力行使方面,自卫队只能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情况下,才获准使用武器。现在,这些条条框框被打破。就像日本国内的反对声音所说那样,意味着自卫队今后在海外执行任务时,能够“不请自来”,“赶着去护航”外国商船。

从表面看,日本订立和实施《应对海盗法》,是合理的,是“负责任”的表现。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事情就不是那么简单了。日本过去有很长一段时间的不光彩侵略历史,这段历史在战后没有得到彻底清算,日本国内还不时在对侵略历史的反省上出现问题。日本保守势力一直谋求使日本成为军事大国,视“和平宪法”为眼中钉。由于修宪门槛高、程序多、民众支持率不够,这些势力便另辟蹊径,试图通过个别立法逐步销蚀“和平宪法”核心精神,最后“从量变到质变”,让“和平宪法”名存实亡甚至寿终正寝。2001年10月,日本国会通过《反恐特别措施法》,以支持美国反恐为名,日本自卫队的舰船首次走出国门。此次日本国会通过《应对海盗法》,以打击海盗为由,又让自卫队从此持有“出海通行证”。

人们心生疑虑的,还有日本自卫队的“发展壮大”。根据“和平宪法”,日本完全放弃交战权,不能设立军事机构,不保有陆海空军以及其他战力。但所谓的“自卫队”,现在实际上已成为一支现代化的正规军,无论人员素质还是武器装备,都名列世界前茅。6月21日,日本共同社又报道,日本政府今后5年新的《防卫计划大纲》的基本方针与现行大纲相比有根本改变。比如在人员上,新方针称将考虑把15.5万人的陆上自卫队编制恢复到1995年时的16万人;在装备上,新方针强调,鉴于朝鲜多次发射弹道导弹并进行核试验,有必要强化导弹防御系统,把着眼点放在“加强遏制力”上。

于是,日本国内爱好和平人士和国际社会担心,一再的销蚀和平宪法,会使日本偏离和平发展的方向,重走老路。这个担心在情理之中,值得人们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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