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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6月22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22日 007版)

雇佣关系在 责任怎能免? 漫画 李法明

为单位送货伤人谁负责赔偿?

我是名货车司机,固定为一家公司送货。2008年的一天,我又像往常一样开车为公司送货,但没想到运输过程中我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伤者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但我这一方也要赔一部分钱。

目前伤者已经治愈出院了,他出院后就来找我索要医疗费,我认为我是因工发生事故,应该由公司赔。可该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却说,车是我开的,谁开车谁赔,公司不会管这件事。现在伤者已经要到法院起诉了。

请问,这笔钱到底应该由谁出?

读者:王星

王星:

从你描述的情况看,这笔钱应该由让你送货的公司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面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你所说的情况看,伤者负事故主要责任,应该能说明你本人不存在重大过失,因此钱应该由公司赔。即便有人证明你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钱也是由你与该公司一起赔。总之,这家公司在这件事上不能免责。

(金宏伟)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能说变就变吗?

我与所在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我的工作是商场促销员,每月工资1000元。

但上个月公司以库房缺少人手为由,在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要求我去看库房,并按照管库员的工资标准一个月只给我800元工资。我觉得当促销员能学到不少经验,可是管库员却没什么意思,而且收入也降低了不少,所以我不愿意当管库员。可公司老板说安排工作是公司的用人权利,如果我想继续在公司干就去看库房,不愿意去就走人。而且,如果我走人,属于我违反劳动合同,公司也不会赔我一分钱。

请问,公司老板这么对我行吗?

读者:刘楠

刘楠:

你所在公司老板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上述规定,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如企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应先同职工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动,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

当然,用人单位确因生产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经与职工协商但又不能取得一致,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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