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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6月21日 星期一

目前全国约有1500万名家政工,但这个群体的绝大部分没有被纳入工伤保险,很容易陷入无助的境地——

【热点观察】家政工:徘徊在工伤保险门外

□本报记者 王瑜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21日 001版)

张女士是沈阳某家政公司的月嫂,今年3月,她被家政公司派到雇主家工作。3月22日,张女士哄孩子睡下后,拿着水杯正准备接水,不小心滑倒,造成右膝盖骨骨裂,住院治疗,至今未康复。2000多元医疗费全由她自己埋单,家政公司和雇主多次协商均未果。

张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 据商务部统计,目前全国家政从业人员已达1500多万人,家政服务企业近50万家。但绝大部分家政工从业者没有纳入工伤保险,一旦出现伤病,很容易陷入尴尬和无助状态。

因工受伤却够不上“工伤”

不久前,来自安徽的家政工高道红经过两年多的诉讼之路,终于拿到了自己的工伤赔款。这份工伤赔款,用她的话来说“来得太迟了”。

2006年2月,小高在雇主家干完活后骑车回家,在路上被机动车撞伤,经公安交管局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司机在当天付了500元医疗费后,开始逃避法律责任。

小高无奈之下提起诉讼。2007年初第一次诉讼,因被告提供地址几经周折无法送达,起诉不得不撤回。

后小高把车主列为第二被告,因被告不配合审理,还要把保险公司列为案件当事人。于是审理期限延长,简易程序变为普通程序。从2008年初开始,经几次开庭审理,去年11月拿到判决书。

北京“打工妹之家”维权律师范晓红告诉记者,选择民事诉讼实属无奈之举,因为家政工属于非正规就业者,小高的遭遇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具有24年家政管理经验的资深人士、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总经理张先民介绍,目前仅北京家政工已超过30万人,这些人绝大部分没有工伤保险。

“家政工从业者作为非正规就业者,除了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外,都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经过中介机构(非劳务派遣机构)介绍及直接进入雇主家庭后受到事故伤害的都不算工伤。” 中华女子学院刘明辉教授说。

家政工被挡在工伤保险之外

今年初,来自河南的家政工小赵,经中介公司介绍到一雇主家照顾老人。在工作中,小赵扶老人上床时不慎把腰扭伤,雇主承担了数百元医疗费后,不愿再负责。

经多次调解,雇主最近拿出1000元作为误工费补偿了事。

不少家政工谈伤色变,谈病色变。

同时因为工作场所比较特殊,他们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因缺少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明,难以取证,也更易受到伤害。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雇主对雇员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仅限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作为一个受家庭雇佣的小时工,在上班和回家途中受到的伤害,雇主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范晓红律师说。

雇主的法律责任应更明确

来自一线的公益律师和专家向记者表示,目前以家政工为代表的非正规就业群体,权益受侵害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作为家庭或个人雇佣的家政工,因为其雇主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这些家政工的法律身份是“雇员”,其权益并不受《劳动法》保护。

与此同时,市场上大量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公司,虽然注册名称为家政公司,但实际对家政工只承担介绍工作的责任,而非法律意义的“用人单位”。

范晓红律师建议在非正规就业方面,如果家庭或个人雇佣不能进入劳动法范畴,在立法方面应尽快完善对于雇员劳动标准的一般性规定,明确法律责任和责任主体,让雇员也能在法律保护下,“做个有尊严的劳动者。”

刘明辉教授建议:在目前情况下,雇主可以花不多的钱去为家政工上个商业保险,这样可以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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