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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6月15日 星期一

公益侵权的发生常常与该领域缺乏相应的制度密切相关,但目前我国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公众利益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立案难,其原因在于法律要求原告只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公益诉讼呼唤制度保障

本报通讯员 于风卫 本报记者 田杰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15日 006版)

1996年,福建龙岩律师邱建东因为一公用电话亭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多收了他6角钱而把邮电局告上了法庭,由此各地带有“公益诉讼”特点的案件不断发生。如浙江省有台州市画家严正学要求责令表演色情节目的娱乐公司搬迁,状告椒江区文体局行政不作为案。河南省有农民葛锐状告郑州铁路分局如厕收费案等。

社会呼唤公益诉讼

2008年5月的一天,河南洛阳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和同事到某县开庭,用250元现金在路边的加油站添加了93#汽油。当工作人员加完油将发票给他后,他无意中看到发票上写着:“单位:升,数量:48.828,单价:5.07元,金额:247.56元”。张律师感到很疑惑:我明明交了250元钱,为什么只给加了247.56元的油?工作人员解释:“差的2.44元是燃油清净剂,在发票上写着呢!”张律师这才看到第二行还写着:“汽油添加剂,单位:升,数量:48.828,单价:0.05元,金额:2.44元”

这让张律师迷惑不解:“我没让你们给我的车里加汽油添加剂呀?我也没看到你们给我加汽油添加剂呀?”工作人员对张律师说:“汽油添加剂直接加到加油机里了。加油机上贴着告示呢!”张律师这才注意到在加油机的上方的确贴着一张告示:已加乙醇汽油清净剂。

出于职业敏感,张律师当即向加油站工作人员提出异议,并指出加油站的行为属于强制交易、搭配销售,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但加油站的领导回答是:在汽油中添加燃油清净剂是上级批准的。张律师虽然很不满意,也就作罢。但后来他发现,在洛阳市的很多家加油站里,这家公司都在添加燃油清净剂。

律师应担起社会责任

“这事不公平。”张律师觉得,身为一名律师,如果不去对这种“霸王合同”说不的话,其他人更不会对这样的大公司提出异议了。出于律师的社会责任感,他要打这场公益诉讼官司。

2008年9月24日,张律师将该公司洛阳分公司及两个他经常去的加油站告上了法庭。

在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张律师得知在汽油中添加燃油清净剂的不仅仅是洛阳分公司,还包括该公司在河南的所有分公司。为了能够在更大范围内维护全省广大汽油消费者的利益,他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公司河南分公司追加为本案的被告。

2008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对簿公堂。法庭上,张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退还强制原告消费汽油添加剂款;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4、判决被告停止单独涨价行为,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时将油价作出相应降价调整等。

针对原告张律师的诉讼请求,四被告共同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1、他们是合法经营的,并未强制搭配销售,洛阳市区加油站共100家,其中他们公司51家加油站在汽油中添加了燃油清净剂,其他公司共46家没有添加燃油清净剂,因此被告没有强制消费者使用燃油清净剂的能力。2、被告在销售汽油时告示了油品中含有汽油添加剂,这就形成了合同法上的要约,原告主动来加油是对被告要约的承诺。3、关于油价的问题,这是国家发改委的管理范畴,他们只是一个销售单位,没有定价权和决策权。同时,被告方还提出原告加油是工作需要而不是“生活消费”,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

这起公益诉讼案引起了广泛关注。但就在原被告双方争辩得难分难解的时候,2008年1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关于成品油价的税费改革文件《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诞生了。该《通知》中明确规定“统一取消清净剂加价”政策,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随后,原告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理由是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家发改委已经下文,要求全国石油公司停止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四被告已停止了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原告提起该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

公益诉讼呼唤法律制度

这起公益诉讼案伴随着成品油税费改革,以原告撤诉、双方自愿和解的圆满结局而结案,但是,类似公益诉讼案其实很难获得圆满的结果。比如湖南省律师刘大华状告农行、工行强行收取银行卡年费案;四川省川大学生蒋韬状告人民银行违反平等原则进行身高歧视案;天津市有法学博士李刚状告天津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收取“进津费”规定案等等。“在这些公益诉讼案件中,受害人诉讼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福祉。可是,只有少部分案件能以胜诉告终。即使是胜诉也是‘赢了官司输了时间和金钱’。”一位律师对记者这样说。

面对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事件的不断发生,一个又一个公益诉讼案件得不到法院的及时处理,一些业内人士呼吁在我国尽快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

据了解,2004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世界环境名人聚会北京探讨科学发展观”大会上就提出,公众应该成为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诉讼主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任何公民、团体和国家机关都能与污染环境者在法庭上一论高低。民建中央副主席黄关从先生也在全国两会上多次呼吁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张水山认为,公益侵权的发生,常常与该领域缺乏相应的制度或相应的制度不完善密切相关,发生公益纠纷的双方常常因为地位、实力等相差悬殊,更由于公益侵权侵犯的是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共性权益,所以这类侵权很难平等协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由律师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加之律师职业能力原因,容易找到问题的根源,同时也会提出解决问题、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因此,他希望有更多的律师提起这个责任,为建立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目前我国律师参与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立案难。

记者了解,造成立案难的原因在当事人是否“适格”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1条坚持传统的诉的利益理论,要求原告只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据此个人不能代表公共利益起诉。“原告资格的限制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瓶颈。”张水山律师说,给予包括律师在内的个人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已经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大势所趋。我们期待着修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或制定单行的《公益法》,来保护受损的社会公益,促使法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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