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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6月12日 星期一

聚焦: 后悔权,该不该有?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12日 003版)

新闻——

据《广州日报》6月11日报道,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介绍,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国际上通行的“静默权”即“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后悔权,听起来很美

□林 琳

这一消息令很多人欢欣鼓舞。有人说,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容易被商家的虚假宣传诱导,理应受到倾斜性保护;有人说,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其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进而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与正义;还有人说,后悔权可以减少消费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刺激消费、促进商业繁荣……

在一些国家,后悔权就是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即消费者在法定期限内如果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可以要求退货,部分商家甚至以此为卖点。如今,国人要把这一制度移植过来,并且要适用于汽车、房屋等高价值商品,这听起来很美,却值得商榷。

第一,会不会有人利用这一制度去恶意地“买了退、退了买”,折腾、报复经营者?第二,关于后悔权存在的期限,是否要针对不同的商品和经营者设定不同的期限?消费者当然希望越长越好,但如此一来,是不是方便了炒房团在房价走低时要求退房?开发商自卖自买的行为是不是也合法了?第三,会不会引发消费行为的冲动和不理性?反正是无条件退货,先买下再说。

推行后悔权制度本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如果反而可能在客观上纵容或者保护了一些违法行为和不良消费习惯,这样的制度还能称得上必要和科学吗?

进一步说,所谓“一诺千金”,反悔实际上是对契约精神的一种违背和伤害,而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消费者,应该对市场上的商品有自己的判断,并且基本是可以实现自主选择的,谁也没把刀架在你脖子上逼你购买。

如果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推行后悔权制度,其实大可不必。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足以支撑消费者依法退货和维权,比如,《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广告以及缺陷、瑕疵商品的规定,等等。

其实,并不是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太少,而是一些“白纸黑字”的权利还静静地躺在法律的殿堂里,没有得到落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再多赋予消费者一个后悔权,并希望借此去约束经营者的行为,迫使其销售货真价实的商品,主动、积极地去尊重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现实吗?



消费者有权“后悔” 社会更加诚信

□杨 涛

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后悔权的概念及相关规定。一般合同经过双方签订后,都应当履行,否则就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根据“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理,民事权利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多元化利益的博弈,可以不断扩展。后悔权是有利于增加社会诚信,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权利,值得肯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电视上、网上,常常能看到商家进行天花乱坠的宣传与介绍,特别是电视直销,不断地用蛊惑人心的语汇重复轰炸,很容易让人在一时诱惑之下作出购买决定。但真正购买后才发现,商品并不如宣传所说的那么迷人。遇到这种情形,我们通常只能自认倒霉,因为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我们不能主张无条件退款,最多只能要求质量“三包”。这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显然不利。

市场经济是一种诚信经济,要求企业诚信经营。一个社会如果充斥着大量忽悠的广告,让一部分人从中牟取暴利,很有可能导致人们以浮夸为荣,造成一种尔虞我诈的局面,最终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实际上,利用消费者的失误或者不理性牟利,对企业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可能削弱他们的公信力,最终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如果可以建立后悔权制度,在特定交易中让消费者后悔,并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那么消费者就有机会纠正自己的一时失误,买到更称心的商品,更理性地消费,更有效地保障其权益。

与此同时,后悔权制度的建立,让企业认识到不能再抓住消费者失误或者非理性消费来赚钱,而应该在商品质量上下功夫,这不仅有利于培育社会的诚信氛围,而且有利于建立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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