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你维权】“临时工”不是挡箭牌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08日 007版)

“早就没有临时工了!” 漫画 李法明
我在一家公司做保安,进单位时公司没跟我签劳动合同,也一直没给我上社会保险。
不久前,公司老板跟我说,现在公司业务少了,不需要那么多人,不让我干了,也没说给我点什么补偿。我认为老板不能随随便便就让我走人,就跟他理论。可老板说,“你本来就是临时工,公司随时可以让你走,也不需要给任何补偿。”
请问,老板的说法对吗?
读者:刘大力
刘大力:
临时工不是法定的用工形式,只是计划经济下相对于固定工的一种称谓,早已被明文取消。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取消了“临时工”的提法。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还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只是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因此,如果现实中依旧有用人单位以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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