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时评】不能为公权力侵害儿童权益“开后门”

以“公益”的名义损公益 漫画作者 李法明
据媒体报道,湖北省新修订中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草案)》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剪彩、奠基等商业性活动;公益性庆典和外事活动确需组织学生参加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本应有自身权益不被侵犯的权利,但是在校方及教育主管部门面前,显然只是弱势群体,无力回避或拒绝与学业无关的商业活动。折腾学生,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可以获取或多或少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只会让整个教育行业蒙羞。
就保护儿童权益而言,湖北新修订的这部地方性法规迈出了可贵的一步,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使他们的权益免于受到侵犯。但是,笔者认为,这部法规还有不足之处,仅仅属部“半拉子法规”而已,因为其在杜绝儿童权益免受侵害环节,给某些公权力留有后路或开了后门。
既然法规要对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剪彩类活动一律叫停,为何又以公益性名义,给公权力主导的庆典和仪式留下滥权空间呢?此口一旦开设,后患必将无穷,因为如此漏勺式法规,也必将沦为一种摆设。
何谓公益性活动?难道还有比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或让儿童权益免受侵害更大的公益吗?即便过去许许多多组织学生参加的剪彩、奠基和庆典活动,又有几个不是打着公益旗号进行组织的?至于横亘在公权力面前的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这样的法律防火墙,对于许多公权部门而言,就更属轻易便可摆平和打通的小儿科关口。
面对如此虚掩的法律关口,只要公权力主导的所谓公益性活动能调动学生参加,剪彩和奠基等形形色色的商业性活动,也同样能组织学生捧场,因为这些利用学生烘托现场气氛的活动,从危害儿童权益角度检视,本质上并无公益和商业之分。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儿童群体的弱势和无助,儿童权益遭受无端侵害的情形随处可见。其实,即便那些真正的公益性庆典仪式,现场学生充当的角色,也无非供权力驱来使去的“活道具”罢了,故而并不能因其获得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就赢得其公益性和正当性。在这里,其公益性往往只是幌子或伪命题,因为让儿童权益免受侵害,才是最大的公益性,世上也根本没有比儿童权益免受侵害更大的公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