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观点】“住改商一票否决”彰显对业主权利的平等保护
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住改商”问题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过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业主同意,且不得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进行抗辩。也就是说,哪怕只有一个业主不同意,也不能“住改商”。
此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只是笼统地说明“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没有明确指出哪些业主属于利害关系人范畴。
“住改商”是指业主将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使用。随着近年来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业,只要注册合法、手续齐全,政府允许其租赁营业,至于所租房屋的性质、用途,并不限制。于是,不少中小企业倾向于租赁住宅以节约成本。此后,“住改商”现象越来越普遍。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活环境和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住改商”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也日益增多。分析此次司法解释公布后各媒体的评论不难发现,争议依然存在。对于业主“一票否决”制,有人叫好,有人质疑。赞成者认为,这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居住环境的安全和清静;反对者则表示,一些“住改商”方便了居民生活,不该搞“一刀切”。
在赞成和反对者之间,存在一个利益取舍,是要生活方便还是要生活质量?缺少了方便是否意味着质量的降低,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如果我们回到法律本身来考量这一司法解释,本人认为,“一票否决”彰显了对业主个体权利的平等保护。
过去,我们通常遵循的是少数服从多数。而这一观点开始受到质疑。若以民法上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来看,与“住改商”有密切联系的恐怕仅仅是左邻右舍、楼上楼下,其他离得远些的、即便在同一栋楼里也不会太介意。然而,左邻右舍、楼上楼下相对于整栋楼的业主来说必然是少数,但却是最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一矛盾如何处理?
也许有的业主认为,只要离自家远些,就没有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其实不然。试想,一些商户难免人来人往,电梯、走廊、小区里的其它公共设施都会被过度使用,减少寿命,但用得多的人并没有多交物业费;一些业主为了经营方便,私拆滥建,打掉了承重墙,挂起了大牌匾,难道没有影响整栋楼的安全和小区的美观?
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法出台了司法解释,这是对法律的细化,更是权利保护理念上的转变和进步。它明确地告诉业主:你可以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支配权、处分权,等等,但前提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
让每一个业主都有发言权,尊重每一个业主的居住权、财产权,平等地维护每一个业主的权利,这才是《物权法》的真谛和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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