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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5月28日 星期一

【社评】平衡公园的公益性和盈利性需要制度安排

对公益性公园的盈利性行为应划分边界和许可范围,不能改变公园的公益性,不能肥了部分商家而损害了公众利益

□本报评论员 郭振纲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28日 003版)

端午节放假三天,逛公园成为不少人的休闲选择,有关公园的话题也热了起来——据《中国青年报》5月25日报道,在北京,莲花池公园的服装节、朝阳公园的购物游园会、地坛的书市……公园活动一个接着一个。这一现象引来争议:以市民休闲为主的公益性公园,要不要成为熙熙攘攘的商业场所?

关于公园公益性和盈利性的争论由来已久,随着全国各地免费公园的逐步增多,公园公益性的定性占了上风,但即便如此,盈利性行为在不少公园一直没有中断,公益性定性和盈利性行为似乎成为一些公园管理和运营中“并行不悖”的两条线。公益性公园中日趋增多的商业性场所,似乎成为一些公园约定俗成的风景。

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我国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除部分娱乐性收费性公园外,大部分城市公园属于公益性公园。

公益性公园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是其主要功能。对于公益性公园,其公园功能和用地是有专门规定的。原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改变公园的功能。” 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制定的公园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也都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的用地性质。

但是,不少公益性公园总会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从事盈利性活动,出租公园场地开办各种节会成为司空见惯的行为。在名目繁多的节会上,盈利性经营活动无一例外成为主要的活动项目,甚至出现了经营此类项目的专业公司和人员,有的公益性公园还对一些摊位进行招标。虽然这些节会都是临时的、短期的,但是在红红火火的经营行为中,公益性公园的既有功能受到一定损害,公园的用地性质也在举办节会的掩盖下发生了改变。

公益性公园开展商业经营,总会祭出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弥补公园经费不足。公益性公园的经费不足是一个老问题,这几年随着地方政府的财政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已经有所改善。不过,这只是公益性公园热衷盈利性活动的表面原因,其真正原因是一些公益性公园秉持“旅游经济”理念,大打公园管理“擦边球”,以规章许可的公益性公园经批准可以开办一些辅助的游乐性设施和配套的商业服务为借口,开发和扩大经营性项目,变相开展盈利性活动。

公益性公园的节会虽然方便了一些人,但损害了更多人的休闲权利;虽然弥补了公园的经费不足,但破坏了公益性公园的功能定位,带来一定的环境损失及绿地破坏。

公园的公益性和盈利性矛盾在一定阶段可能是一个不易消失的不和谐音符,需要一定时间的过渡才能回归本位。但过渡不是放任。对公益性公园的盈利性行为,需要一定的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有关地方政府应该出台明确规定,对公益性公园的盈利性行为应划分边界和许可范围,不能改变公园的公益性,不能肥了部分商家而损害了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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