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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5月25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竞业禁止”不只约束劳动者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25日 007版)

“看我用什么拴住你! 漫画 李法明

我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我们公司的一个竞争对手很看重我的能力,邀我到他们那里工作。那家公司的发展前景、待遇都远好过我现在工作的地方。但当我说出想换工作的想法时,我现在公司的负责人警告我要当心“竞业禁止”,如果我到竞争对手那里工作,现在的公司就要起诉我,让我赔偿50万元的损失。

请问,法律规定了到用人单位竞争对手处工作就要赔偿单位损失吗?

读者:沈凌

沈凌:

法律确实规定了“竞业禁止”。如果劳动者违约,确实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实际损失,但赔偿数额必须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简单说就是,用人单位能证明有多少损失和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直接有关,劳动者就赔偿多少,否则就不用赔。

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未支付补偿的,协议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卞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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