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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5月25日 星期一

信用卡透支,发生在持卡人死亡后

银行要求持卡人法定继承人还款未获法院支持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25日 006版)

高老太去世后一年半,她的信用卡却离奇地多次发生透支消费现象,各项累计金额达人民币5900余元。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将持卡人高老太的法定继承人林先生告上了法庭,要他承担母亲信用卡透支的责任。

日前,上海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的信用卡透支还款纠纷案件。

持卡人去世后,信用卡离奇遭透支

已经年过六旬的高老太家住本市长宁区新华地区。2000年10月的一天,高老太来到离家不远的一家银行办理业务。就在这个过程中,高老太在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当即填写了牡丹信用卡申领表格。一段时间后,高老太收到了银行信用卡中心寄来的信用卡。

2005年6月,高老太因病突然死亡。一年半后,发生了一件离奇的事情。根据银行方面提供的消费记录,从2006年11月起,高老太持有的那张信用卡进行了多起透支消费,各项累计金额达人民币5900余元。

到了银行规定的还款日期,客户高老太还是没有按时归还透支钱款,于是,银行向客户高老太寄送了催讨通知书,但是一直杳无音讯。

多次催讨无果,银行向继承人讨债

在之后的催讨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得知,高老太早在2005年已因病死亡。那么究竟是谁透支了高老太的信用卡?银行工作人员了解到,高老太有个年近40岁的儿子林先生,他是高老太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银行方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林先生继承的遗产来清偿被继承人高老太欠银行的债务。所以,银行方面将林先生告至长宁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先生偿还信用卡透支款4900余元、利息1000余元以及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应付利息。

因为被告人林先生下落不明,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向林先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林先生仍然没有到庭应诉。

银行未能举证,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信用卡透支款发生的时间在2006年11月之后,而持卡人高老太在2005年6月已经死亡,即透支行为发生在高老太死亡之后,因此排除了是高老太本人所为的可能性。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高老太死亡后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再承担民事义务,她与原告银行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因一方主体消亡而终止。所以,在高老太死亡后发生的透支款项,不能认定为高老太生前的信用卡合同债务,也不能认定为高老太死亡后的民事债务。

至于工商银行方面主张,高老太的儿子林先生应以他所继承的高老太遗产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而且银行也未能举证证明信用卡透支行为是林先生所为,所以,法院认定林先生对信用卡的透支行为不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谢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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