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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5月25日 星期一

发生劳动争议后,作为诉前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常因不能如期审理或仲裁,导致争议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与此同时,不少经过劳动仲裁的纠纷也频频诉至法院。对此一些专家呼吁

强化劳动仲裁的过滤功能

本报记者 田杰 本报通讯员 王井堪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25日 006版)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先后颁布实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力度明显加大。今年4月1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作最高法工作报告上说: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86221件,同比上升93.93%。此数据也表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急剧增加。

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近来越来越集中出现一些问题:立案后不能如期审理,申诉人常常被拖得精疲力竭;大量劳动争议案经仲裁又诉至法院,仲裁资源浪费明显。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广州番禺区劳动仲裁庭的排期已经到了2009年12月。“这意味着,一桩劳动争议案如果再经过法院二审结案,至少要两年时间。”而记者从北京律协人士处了解到,大部分经过劳动仲裁的纠纷都又诉至法院。对此,有关人士呼吁,必须强化劳动仲裁的过滤功能。

仲裁逾期,法院受理

河北宁晋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劳动仲裁委超期未作出裁决的案件,首次作出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尝试并作出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克瑞(宁晋)阀门有限公司支付劳动者闫某双倍赔偿金95508元。

闫某原为克瑞公司的计划部经理,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2008年3月3日,闫某收到单位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被告知“公司确认你2008年2月28日辞职,劳动合同于当日解除”。4月10日,她又收到加盖了公司公章的《离职确认》邮件。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该纠纷缘于大部分职工对公司管理和待遇的不满,向公司提出要求后没有得到答复导致的。

闫某说,她接到《离职确认》后,多次和公司交涉,说明自己当时并没有辞职,但一直被置之不理。2008年4月30日,闫某委托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王守军律师申诉到宁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撤销《离职确认》;支付赔偿金14万元。但仲裁委在5个月时间内并未对此案作出裁决。

王守军律师说,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仲裁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应在45天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拖不起呀!”他说。于是,闫某再次委托王律师以相同的理由和请求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起诉到宁晋县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双方发生劳动纠纷的起因是克瑞公司绝大多数员工对公司个别领导的管理工作不满,以及提出的福利、劳保安全及工资薪酬等要求没有得到公司的合理答复。

法院认为,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回单位上班,应通知到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对闫某要求回公司上班的请求不予答复,并视其为自动离职,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查明,闫某从1998年1月到克瑞公司工作,工作时间共计10年2个月。故判决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闫某相当于2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计95508元。

针对此案,一些业内人士说,仲裁机构所以不能迅速作出裁决,主要是案情复杂,仲裁机构难以判断。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与地方各种利益关系挂上钩后,仲裁机构更是难于作出裁决。

“过滤”失效,法院案件陡增

广东中山市的小毛(化名)也经历着这么一场仲裁煎熬:“现在仲裁开庭已经过去70多天了,结果还是杳无音信。”他说,因为一次次催要结果,从而发现现在中山市还有许多2008年立案至今没作出仲裁裁决的案子。比如,反映劳资纠纷的仲裁案,至今5个月多仍未有结果的(中劳仲案字[2008]3479号);自2008年12月2日立案,2009年1月15号开庭,至今未裁决的(中劳仲案字[2008]3540号);9个月之久未出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的(中劳仲案字[2008]690号)等等。为了对不断上访讨要结果的申诉人作出解释,中山市劳动仲裁庭曾经宣布:“由于目前我市申请劳动仲裁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无法及时安排审结案件,如你确无法再等的,可以自该案立案之日起60天后(排期时间除外)到我院索取《逾期未出裁决证明》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4月12日,上海青浦法院召开一个关于“化解劳动争议对接、对策”的研讨会,据该区相关部门统计,2008年以来,该区劳动争议案件因仲裁不予受理、逾期未审结而进入诉讼的不断增加,达到127件,占劳动争议案总量的40%。

“我们代理的大多数案子经过仲裁后都会起诉到法院。”上海一位律师也这样对媒体说。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导致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满,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原因,主要在于实体法上规定的对劳动者利益的倾斜保护,在仲裁实践中很难兑现。“实践中仲裁裁决考虑的政策性因素较多,尤其在当前一些企业经营困难的大背景下,往往也会兼顾用人单位的实际经济情况进行裁决。这直接导致劳动者进一步采取诉讼方式以寻求司法救济。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孙权教授这样说。

5月4日,内蒙古通辽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斌到本报,他从文件夹中拿出了两份内容完全一致,只是落款日期一个为2008年1月6日,一个为2008年5月6日的通辽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韩律师告诉记者,为了这份“鸳鸯”仲裁裁决书,他的当事人在法院又打了一年多的官司了,至今未结。

2008年年1月,韩律师的当事人接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通知,要求到仲裁委领取裁决书。“看了裁决下来了,我们很高兴,因为我们胜诉了。15天后,得知对方没有向法院起诉,我们为这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高兴。”但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去年“五一”刚过,他们又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对方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了。“我们当时不信,即使对方不服仲裁也早已过了十五日的起诉期。但法院提供的裁决书让我们当时一头雾水,落款日期为2008年5月6日。当时一下子蒙了,怎么会出现同一份裁决书两个不同的落款日期呢?”韩律师事后分析的结果是,对方找了人,仲裁委为给对方当事人制造能到法院正常起诉的条件,又给其出了一份新的裁决书。“这不严肃啊,这是拿法律开玩笑呀!”韩律师说。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孙权教授说,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其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分流过滤劳动争议案件,但现实当中确有一些劳动仲裁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解决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积压或逾期不裁问题,必须从多方面考虑。 其中,仲裁机构在裁决过程中公正性则是仲裁裁决能否起到过滤作用,减少矛盾上移的关键。他们说,劳动争议仲裁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劳动争议案件牵涉面广、影响力大,而介于司法本身的局限性,完全通过诉讼途径,依靠法院化解矛盾实属不易。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才有可能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的健康互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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