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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5月23日 星期一

北京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要求

降低职工薪酬时经营者要带头降薪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23日 001版)

本报北京5月22日电(记者吴晓向)“降低职工薪酬时经营者要带头降薪。”今天,北京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下发通知,明确提出上述要求。

通知明确提出:“如果企业经营困难确需实施裁员时,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裁员在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对裁减下来的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补偿金。当企业经营形势好转,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通知指出:“如果企业经营困难确需调整薪酬时,要以发出协商要约为前提,采取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的方式,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方案。降低薪酬或延期付薪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经民主程序后方可实施,同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降低职工薪酬时经营者要带头降薪。”

通知还明确,各类企业裁员和调整薪酬时,必须做到全过程公开,各类企业都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情通报会、公告栏、宣传刊物等形式,扩大知情面,让职工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原因。经济性裁员和调整薪酬草案应提前七日提交双方协商代表,便于协商代表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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