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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5月15日 星期一

河南为价格听证立规矩

消费者代表不足五分之二不能听证

未举行听证会的,定价无效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15日 004版)

本报讯 (通讯员李承锦 记者肖树臣)河南省发改委日前颁布并实施新的《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消费者代表必须占听证总人数五分之二,才能举行听证。听证会须设记者席。

按照新办法,听证会参加人员由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利益方、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构成。同时规定,听证会参加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五分之二。参加人员有向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等权利。

听证公开的内容包括: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等。定价机关做出定价决定后,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为了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新办法提出听证内容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设立记者席,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旁听人数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听证项目确定。在听证会举行30天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员、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办法明确规定,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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