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卖假药致患者病情复发 法院判决赔偿消费者3万元
江苏省淮安市王先生因为服用了假药,致使已经好转的病情复发。为此,王先生把出售假药的淮安市某大药房告上了法庭。
日前,一审判决后,双方在二审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2006年7月11日,王先生因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中度入住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经过一段治疗,王先生的乙肝病毒基因定量基本正常。同年9月12日王先生出院,医嘱:贺普丁(药名)继续口服、定期复查。
为巩固疗效,王先生遵医嘱一直服用贺普丁。
2007年7月20日,王先生再次对乙肝病毒基因定量进行检测,数值已经接近正常值。
2007年11月8日,王先生在淮安市某大药房购买贺普丁1盒,但在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遂于次日到医院对乙肝病毒基因定量进行检查,检测结果,乙肝病毒数量迅速增加。
2007年11月15日,王先生向江苏省淮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反映淮安市某大药房出售假药,并提供购药票据。
2007年11月16日,淮安药监局对药房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封存贺普丁7盒。
2008年2月1日,淮安药监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淮安市某大药房出售假药,药房就处罚决定未提起诉讼,并履行了处罚决定。
因为病情复发,王先生不得不于2007年11月17日再次入住医院。
2008年3月11日,王先生出院,本次住院支付医疗费34999.71元。
王先生出院后,找到药房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但药房仅同意退还王先生购药费用,不愿意给予其他赔偿。
2008年3月21日,王先生将药房诉至淮安市清浦区法院,请求判令药房赔偿其医疗费34999.71元、护理费6962.55元、误工费888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营养费22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一起因产品质量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王先生因肝炎病住院治疗,治疗好转后出院。为巩固疗效,王先生按照医嘱到淮安市某大药房购买贺普丁,因药房出售给王先生的贺普丁为假药,王先生服用该假药后感到身体不适,认定王先生肝炎病复发与药房出售假药行为有因果关系。淮安市某大药房对王先生本次肝炎病复发承担主要责任,王先生因自身疾病因素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药房应当承担王先生损失33775.60元。
药房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王先生的肝病复发与药房经营行为之间无关联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经淮安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淮安市某大药房给付王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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