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观察】“空间视觉权归政府”的荒诞逻辑
广州市近日推出“新政”:不管LED还是其他户外广告,都要拿出来拍卖,业主与政府分成,政府提40%。相关方面一位领导解释说,户外广告位涉及“空间视觉权”,而这个权利是政府的。来自《中国周刊》杂志最近一期的报道中,一个原来不合法的LED广告位,在以5000万元拍卖成功后,立即补办了规划和工商等部门的手续。有人直言,“一个不合法的项目,通过拍卖向政府交纳了2000万元,马上就被漂白了。政府拍卖户外广告位的主要目的,到底是为了管理还是为了钱?”至于政府为什么要从中分得40%的收益,城管局也只有“用于维护城市建设”等含糊的解释。
这样的消息,甫一看到,竟然无法相信其真实度。然而,查询再三,终于还是确认了。至少,《中国周刊》确有其刊,报道中也涉及众多采访人物,包括香榭丽广告公司总经理叶玫、广州乐高传媒广告公司副总经理傅伟育等当事人,还有广州市城管局工作人员刘珏主持数家广告公司的代表谈话录音,以及记者采访到了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江平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等法律专家。这样人物、时间、事件要素齐全的报道,假新闻的概率应该极低了,那么,这确有其事的政府介入广告位利益之争,还真的雷人了。
众所周知,政府对于户外广告的经营只有审批权,而广告位的营业所得,归物业业主,国家也从来没有哪条哪款里明确规定,户外广告位的营业所得必然地与政府利益挂钩,而政府也并无合理依据,拥有40%或者更多、或者更少的提成收益。广州如此“新政”,意欲何为?依据何在?这也难怪法律专家梁慧星听闻此事很是吃惊,在回应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如果户外广告设置在私有产权的物业上,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作为管理者,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户外广告位的设置进行审批,但无权从中获取任何商业利益。”
我们矫情地设想一下:以已经拍卖了的LED广告位为例,广告公司经营中,都要按时缴纳税款,那么,政府从这块广告位中提走了40%的收益,这部分收入政府会纳税吗?这究竟是经营所得,还是公共收费?这笔钱又要如何用于维护城市建设?我们再大胆地按照广州户外广告位的“新政”思维逻辑假设,政府如果认为手中的权力都是“自己的”,凡事都要雁过拔毛,那是不是今后所有企业在缴纳利税之后,还要与政府分红?除了空间视觉权是政府的,空气、水源、土地,哪一样可以不是政府的呢?还是不要这样假设下去了,想多了会觉得恐怖。
政府部门不是盈利机构,没有上交多少利税的义务。它的主要工作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在这个意义上,相关职能部门出面规范户外广告市场,应该说是责无旁贷。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未经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就可以巧立名目,将公权力置换成真金白银以“自肥”。看看目前广州市户外广告的营业总额就知道这样的“新政”出台冲动在哪里了。业内人士分析,目前每年的营业额大约在15亿元左右,如果保持这样的规模不变,每年广州市可以从中提成6亿元,而在如此巨大的利益驱动下,手中握有广告位审批权的政府,大量增加户外广告位置几乎是必然的。如此,是管理还是经营,政府的职责与权力界限究竟在哪里?
“空间视觉权归政府”的荒诞逻辑还是早日谢幕吧。不用多说了,广州市相关部门的领导们实在应该好好学习学习《物权法》和《行政许可法》,学会了尊重法律,搞清楚自己的责权利,才能有资格代表人民管理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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