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府拒收一封反映困难和问题的邮件引发一起行政诉讼案。上海南汇法院一审判决——
镇政府拒收邮件违法
一封特快专递邮件
位于上海南汇区某镇区域内的上海浦东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细化工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印刷油墨的民营企业。2008年7月9日,这家公司为引起所在地镇政府关注该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给镇政府寄发了一封特快专递信件,信封上注明了单位名称是南汇区某镇人民政府,并详细注明了地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发件人的单位和名称。
次日上午,邮政局的快件邮递员及时将这封特快邮件投送到该镇政府收发室,并要求收发室工作人员予以签收,但收发室工作人员以该信件未写明具体收件人姓名为由,予以拒收并要求邮递员退回。邮递员无奈,只好注明退件原因后退回。
化工公司在收到退回的邮件后,感到镇政府拒收邮件的行为欠妥。该公司曾去函镇政府,要求镇政府对于拒收邮件的行为予以明确回应,并告知如果不作回应,将诉诸法律,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然而,几个月过去了,该镇政府置之不理,一直没有明确的回应。
2008年12月24日,化工公司向上海南汇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镇政府拒收信件行为违法,并赔偿其邮资费10元及精神损失费10元。同月30日,南汇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了被告。
2009年2月17日,南汇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化工公司诉南汇区某镇政府行政管理附带赔偿一案。
庭上双方针锋相对
法庭上,化工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一家位于被告镇政府区域内的民营企业。2008年7月9日,公司为向镇政府呈报与公司拆迁事宜相关的重要材料,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镇政府寄发了一封邮件,要求镇政府对于信件中所提情况引起高度关注并切实予以解决。可是公司没有想到镇政府收发室工作人员以未注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收取姓名为由予以拒收。
化工公司认为,镇政府作为国家机关,签收公民、法人的信件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其无权予以拒收。镇政府的上述行政属乱作为、不作为,是明显不符合信件收转之规定的,侵犯了该公司的通信权和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的沟通权。请求法院确认该拒收信件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邮资费10元及精神损失费10元。
针对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镇政府辩称,依据这家公司方提供的“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和邮递单位出具的“改退批条”,化工公司交寄的邮件不符合我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中关于书写格式规定,改退原因是无具体人名。收发人员按相关规定应当认真核实收寄人,没有收寄人的信件不能签收,收发人员不签收的行为不违法。
同时,镇政府辩称,由于公司方不填写收件人姓名而遭退回信件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系抽象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该拒收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同时,镇政府还认为,公司方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08年7月10日遭退回的信件,公司方却于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经超过了三个月起诉期限。信件被退是公司方交寄的邮件不符合邮政法书写格式规定的原因致使邮资费、精神损失。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归责原则,明确只有职务行为的违法才可能构成国家赔偿,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驳回公司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确认政府拒收邮件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化工公司为反映自身情况,向镇政府寄送信件。镇政府工作人员以信件无具体收件人姓名为由予以拒收,该行为系镇政府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和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可视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镇政府认为其拒收信件的行为系抽象行政行为,化工公司不可提起诉讼的观点不能成立。原告公司方邮寄的特快专递信件,注明收件单位为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即收件人为被告,它已经具备了邮件需填写收件人的必要要件,镇政府以邮件无具体人名为由予以拒收,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同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此,公司方未超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4)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现公司方主张邮资费10元的赔偿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而公司方请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09年2月27日,上海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因拒收快递信件引发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南汇区某镇政府拒收信件行为违法;赔偿原告精细化工公司邮资费10元;驳回赔偿精神损失费1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政府部门要提高为民服务的意识
企业向政府邮寄信件,而政府以消极的方式予以拒收,这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该行为与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社会秩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政府职责相悖,有损政府形象,漠视公民、法人的信访权利,拒收信件,也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
“人民来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投诉请求的一种方式,也是政府部门倾听民声、了解民意的一个途径。
本案中,化工公司为反映企业的有关事宜致信镇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好他们所反映的一些问题,尽可能地为企业排忧解难。而镇政府在收到该公司的特快专递信件后,却以信件只注明某镇人民政府而未注明具体收件人姓名为由拒收,这种做法显然有违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为人民,这是政府机关行政服务的宗旨。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应当慎重处理,而不能置之不理,甚至拒收来信。本案虽然是一件小小的行政诉讼案件,但是,对于政府部门如何提高为民服务的意识,完善政府部门的工作机制,改进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加强政府部门的内部管理具有一定的启示与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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