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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4月18日 星期一

【大众话题】公积金缴存:比提高上限更重要的是公平

□魏文彪
《工人日报》(2009年04月18日 003版)

今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上调至2682元,比去年提高290元——据4月15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称,原因是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了。

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相应上调似乎顺理成章,但在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下,此举对所有职工来说并非都是利好,对于促进整体职工住房保障而言,也不意味着可以发挥更大的功效,还可能起到进一步扩大原有制度不合理带来的负面效应。

首先,当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有限,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与国企职工,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民营企业职工与个体工商户未被纳入其中。也就是说,当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是普惠性的,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上调,并不能让那些非国有单位的职工从中受益。

其次,在当前已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的人群中,公积金缴存数额相差较大甚至悬殊。对于那些经济效益好或经费有保障的单位职工来说,上调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意味着其受益程度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而对于那些经济效益不好或经费缺乏保障的单位职工来说,上限再怎么上调,他们也不会从中受益,且意味着公积金缴存领域乃至贫富差距在进一步拉大。尤其是部分垄断行业与企业为职工高额缴纳公积金,甚至将此当做为职工发放的“第二份工资”。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促进与保障职工购房,那些经济效益不好或经费缺乏保障的单位职工,才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着力帮助的对象。如果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实质性帮助,而并非急需得到帮助的人却成为受益者,甚至将缴存公积金作为增加福利的手段,无疑是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初衷的背离,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的异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是必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与公平性,让更多的职工得到住房保障,并借此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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