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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4月15日 星期一

企业与员工签订不交社保的“协议”都是违法无效的

【保障看台】企业不交社保破坏就业公平

■石子河
《工人日报》(2009年04月15日 007版)

在珠海打工的陆先生,不久前在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某企业找到一份新工作,前几天陆先生要求单位给自己买社保时,企业负责人却对陆先生说,“要买你就自己买,单位不会出一分钱”、陆先生据理力争还是没有用,眼下都不敢提社保的事,害怕丢了工作(4月6日《珠江晚报》)。

企业拒绝给员工买社保的行为毋庸置疑是违法的。目前,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所谓的口头协议达到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然而,损害的却是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试想,没有了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一旦劳动者因公负伤或患重病,薪水微薄的他们就面临着困境,甚至葬送了一个家庭的幸福。企业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将给国家增添负担,引发社会矛盾,其害大焉。

在有关“社保”的法规颁布多年的今天,一些用工单位继续搞什么协议妄图规避法律,反映了劳资关系中一种不良性质,说到底是资本对劳动的强制和漠视,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破坏着公平就业环境。

去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企业的违法“成本”将增大。例如,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一个月后、一年之内,企业要支付两倍工资的约束措施。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按照正常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等。这对于保障就业领域的公平,维护劳动者利益有着深远的意义。

同时,《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样,社会保险法(草案)也规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企业责任,并从多方面加强社保监督。可见,企业与员工签订不交社保的“协议”都是违法无效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随时可以提起仲裁和诉讼,保护自身权益。

因此,保证就业公平,保障劳动者权益,不能只是写在《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还需要我们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所有企业都认真执行,而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而且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达到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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