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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4月13日 星期一

员工争取待遇被开除 公司被判支付赔偿金

《工人日报》(2009年04月13日 006版)

据新华社 15名员工与公司谈待遇,公司以停产和工人不上班为由开除员工,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某机器公司支付被告赵先生等15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各1393元,共计2.1万余元。

赵先生等15名年轻人分别来自湖北、安徽等省市,2007年12月,他们因招工进入上海某机器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393元。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8年11月底。

2008年6月,公司在提高其他车间员工工资待遇时,没有提高赵先生等人所在车间的15名员工工资待遇,从而引发该部分员工的不满。当月12日,赵先生等员工与公司交涉,直到14日公司采纳了员工意见。但公司在13日和14日这两天与员工交涉时间内停止了生产,而15名员工照常到公司上班。第二天,公司以这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集体停工为由,张贴人事通知,单方与15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

同月23日,15名员工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裁决,机器公司应支付这些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93元。该机器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08年12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不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应由原告就其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停产两天期间,被告实际仍然在原告公司内上班。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不在公司,原告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

日前,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应支付15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各13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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