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
与上年相比增长17.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1%
《工人日报》(2009年04月10日 004版)
本报北京4月9日电(记者李秀玲)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天公布的年度统计结果,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
与2007年相比,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了4297元,增长17.2%,增幅回落1.5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1%。
统计结果显示,与2007年相比,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都有不同幅度的增长,绝大部分增长都在2000元以上。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为:证券业,172123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9倍;其他金融活动业,87670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航空运输业,75769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6倍。
按城镇单位的注册登记类型看,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均工资最高,为35324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21倍;其次是外商投资企业,平均工资为32653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12倍;国有单位的平均工资位列第三,为31005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06倍。最低的是集体单位,平均工资为18338元,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62.7%。
根据现行统计制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统计范围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尚未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资总额是指这些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内。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的资金。平均工资为工资总额除以单位的年内(季度内)平均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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