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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3月24日 星期一

【新闻观察】“70年续期”应让人看清“未来可实现的权利”

□单士兵
《工人日报》(2009年03月24日 003版)

据3月22日《羊城晚报》报道,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在年内审议。该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最受人关注的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

这一更改意味着住宅70年大限后可能有偿续期,在公众心里落下一片暗影,担心自己在垂垂老矣的时候,被“扫地出门”。

现在不但有些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本身规定就远远低于70年,即便是那些拥有70年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在商品房开发销售周期相对漫长的情况下,土地使用年限实际已相应缩水。也就是说,住宅70年使用权的续期,并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权利实现问题。

一提到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问题,人们自然会想到物权法。因为这部确认、利用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但这样的规定并没有让公众吃定心丸。因为这一规定太过笼统,对到底如何续期的程序、费用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可操作规定。以往太多的教训说明,某些制度文本当初的规定笼统,可能给以后的执行留下后遗症。

无数捧着房产证和土地证的业主担心,在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需要重新掏钱买地?而这些年,有关地方政府“以地生财”造成房价高企的现实,更让人担忧,即便是在未来把房屋保养得百年不腐,也未必能够承受再次使用住宅土地的成本。谁知道这背后,是否会出现套利和寻租的空间呢?这样的担忧,说到底,就是对权利的无法预期,就是对公权在私权问题上态度缺乏信任。

及时通过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来弥合此前法律制度存在的空间,是法治社会制度建设无法绕行的选择。而对于即将审议的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其最大的价值在于对那些土地管理中目前尚不明晰的地方,进行制度补充与完善。这实际要求,对于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的续期,不能留下太多的空白,让公众无法预期,而应该让人看清“未来可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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