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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3月23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

《工人日报》(2009年03月23日 007版)

不上保险 就给药费 漫画 李法明

非因工患病能要求用人单位付医疗费吗?

我的叔叔李某自河南来京务工,在一家饭店从事厨师工作。在一次外出购菜之后,叔叔出现持续发烧症状,后经诊断为急性肺炎,入院治疗。由于我叔叔没有医疗保险,治疗期间,家里人都希望饭店能为他支付部分医疗费。但饭店称我叔叔属非因工患病,饭店无需承担责任。请问,饭店应该承担我叔叔的医疗费吗?

读者:秦凯峰

秦凯峰: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从你描述的情况看,饭店应当为你叔叔李某上医疗保险,但却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李某生病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饭店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具体说,由于李某在北京打工,所以应该依据北京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1)在北京市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为其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2)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本人不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3)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北京用工的,如果其没有在注册地参加医疗保险,应当在北京市为外地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4)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外地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或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因此,该饭店应该按有关医疗保险的规定为你叔叔支付相应的医疗费。

(金宏伟)



公司应该向我支付多长时间的加班费?

2006年,我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我在该公司负责工程监管工作,月工资2000元,合同期为两年。但是,合同期结束后,该公司又主动与我续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

去年10月,该公司因业务减少,经过跟我协商解除了我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向我支付了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是,2008年上半年我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经常要求我周末加班,我认为该公司还应该支付我加班费,就向该公司提出了要求。经与该公司协商,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我,该公司只有我加班6天的记录,因此,只能给我发6天的加班工资。但是,我自己的记录是加班40天。为此,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讨要我的加班费。

请问,该公司应该支付我多长时间的加班费?

读者:庞明海

庞明海: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上述规定看,如果该公司安排你加班,就应该支付你相应的报酬。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且在实践中,由于加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往往都是需要主张加班费的一方来举证的。因此,你如果要通过法律的方式索要加班费,就要举证证明你加班的事实。现在,该公司已经承认你加班6天的事实,你还需要找出证据证明你还加班34天的事实才有可能胜诉;如果你没有证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很难支持你的请求。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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