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法院执法 耒阳一银行被处罚
《工人日报》(2009年03月23日 006版)
本报讯 湖南省衡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不配合执行公务的法官执法,私自转移款项,日前被法院处以35万元罚款,并责令其追回已划转的款项102万元。
原告山东三星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拓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原告于2008年12月25日诉至滨州中级法院,并申请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法律规定,遂指派两名法官赴耒阳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送达法律文书。
今年 1月13日,承办法官到耒阳支行营业部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在依法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证件、递交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要求该行协助冻结被告在该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02万元时,该银行工作人员以冻结存款数额大,必须经行长签字为由拖延办理。在执行法官向其讲明最高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封、冻结银行存款不必由行长签字批准的规定,并告知拖延办理造成的不良后果要由银行负责时,该行工作人员竟私自将被告在该行241.6262万元存款中的240万元划拨归还了该行的贷款。承办法官当即指出其做法错误,并责令其予以纠正,但其置若罔闻。
鉴于该银行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经合议庭合议并报请院长批准,滨州法院作出对该银行罚款35万元并责令其追回已划转的款项102万元的决定。
(赵凤良 王 军 常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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