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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3月20日 星期一

【社评】举报人权利保护:考验社会的正义和良知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使其不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不仅关涉一个个举报人——公民个体的合法权利,更关涉一个国家的正义、一个社会的良知

□本报评论员 郭振清
《工人日报》(2009年03月20日 003版)

读了3月18日《中国青年报》题为《一举报者遭遇“不该有的灾难”》的报道,心情沉重——河北人高松林因为举报企业制售假药,在看守所经历了长达17个月的囚徒生活。与以往一些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形相似,高松林的际遇也如出一辙:面对违法犯罪行为奋而举报——违法者被查处——举报人被打击报复——举报人被司法机关冠以莫须有的罪名而身陷囹圄……

近年来,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就在上述报道前一天,中青报披露,“改革开放30年来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其中9人遭到打击报复”。

如何有效保护举报人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应尽快制定出台举报人(或证人)保护法。实际上,我们并不缺乏相关的法规,比如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规中都有针对公民举报权利、证人权利的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1年就发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问题在于,相关法律落实得并不好,有法不依的现象并不少见。以至于有评论疾呼:保护举报人别一味迷信另立新法。

经验告诉我们,如果类似问题反复出现,那很可能是相关制度安排出了问题。尽管每个举报人遭遇打击报复的过程、手段、方法等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不外乎几种情况:一是被举报对象通过行贿腐蚀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二是被举报对象即有关部门的头头脑脑,直接利用或者动用手中权力编织罪名,打击报复举报人;三是被举报对象动用黑恶势力,以暴力报复举报人。

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个别公权力机关要么充当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凶手”,要么在保护举报人过程中缺乏积极有效的作为,做了“看客”。一句话,个别公权力机关要么乱作为,要么不作为,导致一些地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频遭侵害。

有人将举报人称为社会的“啄木鸟”。他们挺身而出,举报、检举违法犯罪行为,从中受益最大的是整个社会而远非个人。因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使其不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不仅关涉一个个举报人——公民个体的合法权利,更关涉一个国家的正义,一个社会的良知。

解析一个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例,令人遗憾地发现,个别原本以执法为民、司法为民、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的公权力机关,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生命的公权力机关,竟充当了强暴公民权利、损害国家正义、侵蚀社会良知的卑鄙角色。我们所面对的当然只是一些个案,但是,当不时见到公民合法举报行为承载了令人恐惧的高风险,当不断曝出举报人被打击报复而遭受牢狱之灾、流离失所的案例,我们则确实应该从相关制度安排上有所行动了。

举报人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的状况,表征着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水平,考验着国家和社会的正义与良知。对待每一起典型案例,相关公权力机关都应当以刮骨疗毒般的决心,依法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在此基础上,再行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建章立规,形成长效稳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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