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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3月16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

《工人日报》(2009年03月16日 007版)

“谁的地盘谁负责!” 漫画 李法明

照坐堂医生处方抓药致损谁负责?

我今年67岁,有风湿病。为图方便,不久前,我到附近的药店叫坐堂医生给我把脉开了3副中药,并在该药店抓了药。没想到,这3副药服下去,不但风湿痛未见减轻,反而造成视力下降。当我再次找到药店时,坐堂问诊的已不是原来那位医生,药店的答复是:给你开药的不是我药店的人员,谁开的单子找谁去。如今那位给我开药方的医生早已不见踪影。请问:照坐堂医生方子抓药发生损伤,该由谁负责?

读者:王万有

王万有:

你在药店照坐堂医生方子抓药发生损伤,应由该药店埋单,理由是:首先,按照通常认识,你完全可以确信该坐诊的中医就是药店的工作人员。该中医在药店坐诊,无任何明显的标示可以看出他不是药店的工作人员,药店亦未对此特别作出说明,同时,医疗行为是一种很严肃的行为,《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因此,作为消费者的你,完全有理由相信给你把脉开单的医生就是该药店的工作人员。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你完全有权要求该药店埋单。

其次,你到药店购药是接受一种特殊的消费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药店也应对你的损害埋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现在,原来给你坐堂问诊开药方的医生已不见踪影,若药店认为他属于租赁药店的场地者,亦应视为租赁期已结束,因此,药店也应向你埋单。

当然,你要求药店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你应当有证据证实你存在损害事实,比如要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等。至于你的损害是否与处方用药有因果关系则应由药店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谢兼明)



这笔违约金我应该支付吗?

去年6月我从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私营公司,该公司承诺为我办理当地的户口,并以此为条件要求我在该公司至少服务三年,否则就要赔偿该公司违约金。我当时认为该公司工作环境不错,收入也不低,很爽快地签下了合同。但是,从今年初开始,由于该公司营业额下降,公司开始减少员工的工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向该公司主动提出了辞职请求。但是,该公司的人却告诉我,我要支付提前离开该公司的违约金后才能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这样的违约金我是否应该支付?

读者:黄灵非

黄灵非: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两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一种是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另一种情况是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你说的情况,该公司以为你办理当地户口为由要求你服务三年否则就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你可以不支付。

(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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