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09年03月16日 星期一

侵权责任立法:用“责任”保护“权利”

阿 计
《工人日报》(2009年03月16日 005版)

四个月大的女婴小晶被路边一栋楼楼上掉下来的瓷砖砸伤额头,由于无法确定扔瓷砖是谁家所为,小晶父母一气之下将该楼18户住户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5万多元。 李小萌 摄

目前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关乎全体公众各项利益的权利之法,其中包含财产权、人身权、健康权、精神损害索赔权、伤害索赔权等诸多项权利。为此,本刊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想和相关立法内容,通过该文推荐给读者。

——编辑手记



日前,随着《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该法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立法的话题。

如果说,前几年引起公众关注的《物权法》立法,描绘的是有关财产的权利定义,那么《侵权责任法》阐释的则是包括财产权利在内的诸多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后的救济之道。没有“责任”的承担,“权利”也就失去了根基,从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校园伤害、宠物伤人……这些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现实“麻烦”,无不需要《侵权责任法》提供解决规则。

由分散走向统一

此前,我国对于民事侵权的法律规定,分散地体现在诸多单行法律中,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以及大量的司法解释中。

统计表明,2007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87万多件。上述法律支撑着我国的民事侵权审判实践,但分散化的制度设计,过于原则的法律条款,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类型侵权,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逐渐显现。

制定一部统一的《侵权责任法》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面临的课题。有统计表明,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件建议。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由9部分构成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为其中一部分已经亮相。其中《物权法》被列为首选,《侵权责任法》则作为民法典的“二号目标”启动,足见立法机关的重视程度。

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

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合理划定权利、责任界线,这就意味着《侵权责任法》要平衡利益冲突,直面现实生活中的尖锐矛盾。

近年来,北京每年都发生数千起狗咬人事件,宠物之风更盛的广州,每年受伤人数更是高达数万,加上干扰社区环境等因素,许多城市居民对养狗极其反感,北京等地甚至发生了社区居民故意投放毒香肠毒死宠物狗事件。

但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饲养宠物也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满足了不少人正当的心理需求。

妥善平衡养狗者与反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相关法律对如何养狗作出严格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的任务就是界定不同情形动物伤人后的责任。草案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比如故意将其激怒,致使狗将他人咬伤,狗主人可以免责。

同时草案规定:“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我国城市普遍禁养烈性犬,如果违法饲养造成伤害事故,即便受害人有过错,饲养人也要承担全部责任。此外,草案对动物园动物的致人损害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与动物伤人事故相比,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于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责任界定,导致此类纠纷难以解决,矛盾冲突已成社会焦点。

现实中,因学校、幼儿园疏于职责而导致的伤害事件屡有发生。最新一起案例是,前少年体操冠军高帅在北京先农坛体校受训期间,因被大龄队员欺侮等因素导致精神抑郁,家长起诉校方并于去年底一审胜诉,获得56000元赔偿。与此同时,出于对子女的珍爱,家长往往对学校、幼儿园施加过多的“责任压力”,令后者正常教学活动亦受到影响。比如,由于怕出事承担责任,一些学校、幼儿园不敢组织夏令营、郊游、参观等等,有的甚至不敢开设体育课。

这样的现实,要求《侵权责任法》必须合理平衡矛盾冲突、尽力维护双方利益。草案采取了“按年龄区分责任”的立法原则,具体而言,对于幼儿、低年级学生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受到的人身损害,采取相对严格的过错推定原则,只要教育机构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必须赔偿。对于高年级中学生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的人身损害,由于其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采取一般的过错责任,学校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上述制度设计已经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但仍有一些难题悬而未决,以如何判断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例,教育机构有严禁打架的规定,但孩子之间的打架致伤事故仍难避免,那么校方究竟应当强调多少次“不许打架”才算尽到职责?学生有心脏病等疾患,但家长和学校均不知情,如果上体育课时发生意外,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解决诸如此类的争议,需要司法实践的探索,更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

制度的创新

《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一些制度创新,备受各界关注,其中典型当数网络侵权。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具有“双面刃”特征的网络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网络侵权事件亦与日俱增,逐渐演变成一种新的侵权类型。

近年来,网络上的“人肉搜索”是否构成侵权,一直是社会激辩的话题,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死亡博客”事件。

2007年12月,北京姜某跳楼自杀,其披露丈夫婚外情的“博客”在网上公开后,大批网民对其发起了“人肉搜索”,在网上暴露其隐私并攻击谩骂,甚至上门骚扰……丈夫因此将三家相关网站诉诸法庭。2008年年底,法院一审判决某网站创办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司法实践,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得到了更为明确的支持。此前,尽管已出台了专门针对网络侵权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但其仅仅局限于著作权侵权,并不涉及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领域,而《侵权责任法》草案则在我国法律中首次确立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

草案规定,网站明知用户利用网络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向网站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而网站又不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失的扩大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

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敦促网站履行审慎监管职责,对净化网络环境、保护公民权益无疑意义重大。不过,目前草案所设计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还过于原则,并不具有太强的操作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作为一种新型侵权类型,网络侵权十分复杂,需要在隐私、名誉等合法权利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之间作出合理平衡。

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法》的又一制度创新。根据草案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或残疾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侵害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学界和司法实践一直在不断呼吁和探索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一定规范。而《侵权责任法》草案则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考虑到现实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草案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情形,对于人格权、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要求行为“故意”、后果“严重”等要素。参与立法的一位人士举例解释说,如果被人恶意羞辱导致精神疾病,当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仅仅产生心情郁闷、夜晚无法入睡等后果,精神损害赔偿也许难以得到支持。

对此,一些有异议的民法学者认为,过高的门槛并不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建议适当放松限制,以利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发挥惩戒侵权者、抚慰受害人的作用。此外,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等关键问题,在草案中也未明确,只能期待司法实践的自行探索。

考验立法智慧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形象道出了《侵权责任法》保障权利、预防侵权的价值功能。公众普遍期望《侵权责任法》尽可能将已经出现的侵权类型“一网打尽”。有学者认为,商业侵权、证券侵权等新兴的侵权类型,应当纳入《侵权责任法》;也有人建议,在尽量全面列举侵权类型的前提下,应当设立“权利推定条款”,即通过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将所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涵盖进来。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难度还在于,有些复杂问题一直分歧巨大、难有定论。其中典型当数轰动一时的“烟灰缸伤人案”。

2000年5月,重庆市民郝先生在街上行走,被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中头部,昏迷70多天,花费了高额医疗费用,仍然留下严重后遗症,基本丧失生活和工作能力。由于公安机关无法查清肇事者,郝先生将事发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开发商及一定楼层以上的24户居民先后诉诸法院。法院认为,除了能够证明事发时没有居住的两户居民外,其余22户居民均无法排除嫌疑,于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嫌疑”居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多元。

不过,类似案件在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相同。2001年,济南市一位老太太被一块“高空”菜板砸中头部致死,家属起诉15户“嫌疑”居民,法院以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为由驳回起诉。

2006年,深圳一名小学生被高楼掉下的一块玻璃砸死,家属将73户“嫌疑”居民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户居民不担责任。

这些不同“版本”的高空抛物伤害案,引发社会争议,学界也难以达成共识。“株连无辜”是否公平?受害人“自认倒霉”会不会引发道德风险?《侵权责任法》必须对这些难以克服的利益冲突作出更合理、慎重的平衡,它关乎立法的公平正义,也关乎立法所秉持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

《侵权责任法》最大的立法难度,恐怕还在于如何平衡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尽管技术性很强的《侵权责任法》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具体设计,但通过在公共媒体上公布法律草案等方式,更加广泛地倾听、汲取全社会不同的利益诉求,或者就医疗损害责任等难点问题进行立法听证等等,对立法应当是有益无害。毕竟,《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部保护公民权利之法,既需要立法者的专业知识,也需要大众的智慧。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