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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3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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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2009年03月07日 002版)

正常增长方能体现价值和公平

——全国政协委员聚焦企业收入分配

□本报记者 王娇萍 郑莉

“拉动内需,首先老百姓兜里要有钱。”两天来,围绕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扩大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出席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的委员们不约而同地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包括广大职工在内的普通劳动者收入问题上,认为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差距。

收入差距悬殊,分配难显公平

“不仅城乡收入差距加大,同是企业职工,收入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马兰翠委员说,当前职工收入差距主要表现为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国企经营者与普通职工之间的差距。

以河北省为例,2008年前三季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城市为21142元,最低的城市为12279元,比例为1.72:1;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最高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达到38872元,最低的住宿和餐饮业仅为12147元,比例为3.2:1;至于国企经营者与普通职工之间,收入差距更为悬殊,据对该省某化工企业调查,2006年经营者正职的收入是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8.95倍,副职为15.14倍;2007年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营者正副职的收入仍相当于企业平均工资的9.4倍和7.83倍。

一些委员直言不讳地指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是包括企业经营者在内的平均工资水平,其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企业高管与普通一线职工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即便如此,动辄相差十几倍的收入差距,已经反映出解决分配公平问题的紧迫性。”

“扩大内需特别是扩大消费,必须与调整分配格局、实现收入公平统筹进行。”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张世平委员说,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边际效应大于高收入群体,从拉动内需的角度来说,公共财政对解决民生问题的投入,应该更多地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就企业内部来说,必须坚持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统筹起来,确保职工工资正常增长。

轻视劳动要素不利激发职工积极性

“劳动力报酬在分配格局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少,这在企业里是普遍现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牛越生委员不无担忧地表示,在不少上市公司中,劳动和资本分配比例严重失衡。长此以往,企业发展甚至经济社会发展都要付出巨大代价。

近年来,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呈逐步下降趋势,以职工工资占GDP比重为例,已由1990年的15.81%下降到目前的11%左右,可见收入分配差距在不断扩大。

“出现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格局中,过于强调资本、管理、技术等要素,却轻视劳动要素。” 牛越生委员认为,分配导向是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的强有力杠杆和信号。目前企业里一线职工和高管收入差距过大,使得劳动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极大阻碍了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而且,一线劳动者收入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对劳动力成长、职工队伍素质的提升也是极其不利的。

身在企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翟若愚委员对此深有体会。在他看来,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企业高层领导与普通职工之间收入存在差距是必要的,但差距不宜过大。“企业发展了,却不给职工涨工资,那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翟若愚还表示,企业管理层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如果过大,必然会引起职工心理失衡,最终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甚至引发劳动关系矛盾。

在正常增长中体现尊严和价值

如何既做到分配公平,又体现劳动价值呢?翟若愚委员认为,职工收入水平要与企业效益“捆绑”起来。在大唐集团,就通过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三项机制的综合考核来决定工资总额。企业效益好了,职工工资奖金就会增长,企业效益不好,包括高管在内的所有职工收入都会有所降低。“把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结合起来,有利于培养职工的主人翁意识。”

牛越生委员认为,首先国家应该下大力气调整收入分配的结构,当前亟待进一步完善基本工资制度,光有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不够的,更应该为各行业提供一个可以相比较的工资基准,以减少不同行业收入分配差距悬殊的问题。同时,要健全完善工资与人工成本形成机制。在企业内部,则要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确保职工工资支付和正常增长,切实体现劳动者的价值和尊严。

马兰翠委员建议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分配的监管,合理支配垄断收益。如加快一些垄断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引入竞争机制,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对政策性垄断获得的超额收益应由国家支配,加强对收入分配的监管和控制等。同时还应强化法律、政策对职工收入的保障,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本报北京3月6日电)



部分委员呼吁

增设“欠薪逃匿罪” 维护劳动报酬权

本报北京3月6日电(记者王娇萍 郑莉)“如果连最起码的工资都被拖欠,又何谈收入增长!”针对久治难愈的欠薪顽症,一些全国政协委员呼吁修改刑法,设立“欠薪逃匿罪”,增强执法行为的强制力,以切实维护劳动者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劳动报酬权。

近年来,企业欠薪、欠薪逃匿现象不断发生,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企业亏损、倒闭现象增多,企业主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现象也时有发生。今年以来,浙江全省已发生欠薪逃匿企业277家,数量是前几年的总和;拖欠工资总数达4901万元。广东深圳、东莞2008年9月至10月发生企业主恶意逃匿案件505件,涉及员工近7万人。

“欠薪逃匿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办公厅主任谷常生认为,一些雇主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导致劳资纠纷大幅上升,其直接侵害的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间接侵害的是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全国政协委员、工人日报社社长刘玉明认为,目前治理恶意欠薪的力度很不够,手段也不足。如劳动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的规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而刑法并未对拖欠工资问题作出规定,这些根本不足以对不法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有12项罪名,但没有一项涉及到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刘玉明委员指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职工非法占有企业财产达到2万元就构成犯罪。而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其实质是侵占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有的企业拖欠数额甚至超过百万元,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反差暴露出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缺位。

据了解,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把欠薪行为定为犯罪。如香港立法会通过修订条例,把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罚,由现行的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谷常生委员表示,立法要与时俱进,增设“欠薪逃匿罪”,加大对恶意欠薪者的惩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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