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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3月02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

《工人日报》(2009年03月02日 007版)

随意扣钱 于法无据 漫画 李法明

不愿加班竟被扣钱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我在一家洗衣店工作,由于换季近来到我们店里干洗大衣的人增加了很多,店里就要求我每天加班两个小时。但是碰巧的是我的孩子也因为换季生病了,孩子生病很需要我照顾,我不愿意加班并向店长说明了情况。店长当时不是很高兴,还说我不愿意加班就别加。可没想到这个月发工资时我发现数额减少了很多。一问才知道,店长说因为我不按要求加班扣了我的工资100元。

请问,不愿意加班他们能扣我的工资吗?

读者:钱雪

钱雪: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可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不仅要征得工会的同意,还要与劳动者协商,获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没有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就要求劳动者加班,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对不愿意加班的劳动者进行扣减工资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

(金文)



我的情况算工伤吗?

我在一家商场的停车场工作,主要职责就是引导顾客把车停进划定的车位中。两个月前,在我当班的时候,一位顾客停车时不按规定停放在车位上,非要停放在离商场大门很近的一个地方。为了维护停车场的秩序,我多次劝阻那位顾客,但那人突然就把我打倒在地,致使我受伤。事后,经商场与该人协商,那人向我道了歉,还给了我500元钱,说给我治病。我当时没想太多,接受了道歉。可后来我在医院治伤花去了3000多元,还休息了一个多月。等我再想找打伤我的人索赔时,那人早就不知道上哪里去了。于是我向商场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可该商场有关负责人却说,我受伤是由于与顾客发生争执被顾客打伤造成的,与商场无关,而且他还说商场根本就没有为我们缴纳工伤保险费。

请问,我的情况可以被算作工伤吗,如果商场没有为我缴费,我该怎么办?

读者:林开平

林开平: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从你描述的情况看,你虽然是被顾客打伤的,但你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的,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三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该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如果商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你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另外,如果该商场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该商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和标准向你支付相关待遇。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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