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卡日益普及的今天,信用卡犯罪也日趋严重。日前,杭州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银行管理疏漏,两名黑中介骗领信用卡的新类型犯罪案件——
“黑”中介办出600多张信用卡

李法明 插图
两个年近不惑的男人在一年不到的时间里挣进几十万元,可谓是“能人”。不过日前这两个“能人”却站在杭州市上城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庭里受审,因为他们的生财之道是一种新类型信用卡犯罪。
九个月办出600余张信用卡
杭州人夏卫东熟知银行信用卡办理业务。2007年12月,余杭人林钢找到夏卫东,想让他传授点业务技能。两人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办理信用卡的中介点,一起发财。
那么这两人到底是如何发财的呢?随着公诉人的指控,他们的生财之道逐渐清晰。原来,夏、林两人商量好后,当即进行了分工,由林钢在余杭当地负责向申领信用卡的人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办卡手续费,由夏卫东组织人员替申请人填写申领信用卡申请表,办理信用卡。他们两人从中收取办理信用卡的“手续费”。根据申领信用卡的部分人员介绍,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万的办理费是1000元,2万的则为2000元。如果需要通过他们透支提现,则需要再收取3%到15%的手续费。
为了使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客户能够办出信用卡,夏卫东先后虚构了杭州宝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荣胜装饰工程公司、杭州余杭立新装饰有限公司等40余家公司的名称,并委托他人刻制了这40余家公司的公章,还开通多部电话,然后以上述40余家公司的名义为大量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资信能力低的人员提供虚假的工作单位、本人职务、收入证明等身份材料,向杭州多家商业银行申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
从2007年12月到2008年8月,夏、林两人共计从多家商业银行办出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600多张。
这是新类型信用卡犯罪
2月3日,夏卫东和林钢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检察院认为,此两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并当庭宣判,夏、林两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夏卫东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林钢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庭审得知,夏卫东等在办卡的中介生意中挣了几十万元,但他们的行为给几家银行造成的损失远不止于此。到2008年8月29日,其中一家商业银行中,由他们经手办理的400余张信用卡透支应收账款金额高达人民币1200余万元。到2009年1月9日,该银行仍有756万元逾期透支款未收回。
公诉人在庭上说,在使用信用卡日益普及的今天,信用卡犯罪也日趋严重。利用银行对客户信用审核的疏漏而骗领信用卡的犯罪行为是值得引起重视的新类型犯罪。
律师当庭谴责银行管理疏漏
庭审中,夏卫东和林钢的家属均为他们请了辩护律师。林钢的辩护律师在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后,在谈到量刑时,认为现在许多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对申领人的有关信息往往都是打电话核实,审核流于形式。
该辩护律师说,林钢今天走上犯罪道路,除了其自身贪婪的原因,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相关部门的纵容。他们今天虽然不在被告人席上,但是他们也应该受到谴责。如果他们的管理没有疏漏,审核严明,林钢不可能办出那么多的信用卡。“为什么等到发现应收透支账款达到那么多时,才去核查信息?”这位律师发问道。
据公诉人在庭上指控,为了蒙骗银行信息审核关,夏卫东伪造了申请人工作单位的公函,以委托收件方式,由林钢等人从余杭镇邮局以及临平邮政分局直接领取发卡银行所发出的信用卡挂号信。此外,夏卫东还在余杭某小区设立了一间“工作室”,买来电脑、打印机、电话,还招了5名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将虚假信息制作成小卡片交给客户以应对银行核对,或者直接由工作人员冒充办卡人接受银行审核。
申领人同样涉嫌犯罪
夏、林两人已经受到法律的惩处,那么这起案件涉及的众多通过他们申领了信用卡透支的人有没有责任,有什么责任?
通过夏、林两人中介办理信用卡的人几乎都不具备申领资格,他们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然后由夏、林两人提供收入、职务、工作等其他虚假信息办理信用卡后透支。
公诉人表示,这些申领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同样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有关部门正在收集证据,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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